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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停车场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梅C    时间: 2016-9-12 16:51
标题: 停车场问题
根据2009年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问题是,现在盖房都是高层,都要求有地下设施,开发企业往往都把它改造成地下停车场所,却都不是单独建造,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单独建造有什么划分标准?怎样区分是单独建造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
作者: 榴莲汪返    时间: 2016-9-17 00:21
学习了,谢谢~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6-9-17 17:33
停车场所好象没有什么划分标准,只要按规划确定车位进行销售和一定成本核算即可。
作者: 业务学习    时间: 2016-9-21 16:41
现在开发企业都作为出售使用权出售了,帐务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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