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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法规解读第二波 [打印本页]

作者: melissa不见    时间: 2016-5-25 09:32
标题: 营改增法规解读第二波
    此次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什么规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特别关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如:某纳税人开业初期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时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待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后,纳税人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了,这时想重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税,这在税法上是不允许的。关于文件中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6-6-13 08:48
谢谢楼主学习学习
作者: sscel_ok    时间: 2016-6-23 15:18
来学习学习
作者: nkk777    时间: 2016-8-11 00:28
感谢分享
作者: Z先生    时间: 2016-9-24 15:09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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