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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59号文件,新开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可以预先取得增值税专用 [打印本页]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9-10 09:41
标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59号文件,新开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可以预先取得增值税专用
   各位老师: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5)第59号中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新开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遵照以上规定,先去国税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亦未取得收入,在前期业务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待“营改增”后,向出票单位重新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5-9-10 09:52
怎么改知道吗,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5-9-10 10:11
营改增总归有个过渡的过程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5-9-10 14:18
应该还有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如果不涉及增值税项目的话是不需要去国税登记的,而国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才能申请的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9-10 14:31
如果现在先申请,将来有个理由就是说公司在“认定期”,这样税局总不会卡吧?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5-9-10 15:58
这个好比你去土管局办房产证,你觉得你把办房产证的资料递给土管局人家会受理吗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5-9-10 16:07
条件不明确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9-18 10:45
目前情况未明,估计国税部门也没受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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