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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可否直接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5-6-8 16:10
标题: 转: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可否直接扣除
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可否直接扣除
  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2011年和2012年我公司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将3000万元资金有偿借给我公司使用,按照约定,我公司已偿付了本金和利息。2013年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稽查过程中,提出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问,该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方式有两种:一、如果很清楚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扣除;二、无法分清开发项目利息的,可以按照“土地成本+其他开发成本”的5%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利息费用能否直接扣除的关键,是看“是否取得了金融机构的证明”、“是否可以按项目计算分摊”,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将利息费用直接扣除,并且扣除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如果无法取得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证明的,则不能直接扣除。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6-8 16:20
学习了
作者: blct123    时间: 2015-6-11 08:52
讲的好,要学习
作者: 美丽的世界    时间: 2015-8-16 22:54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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