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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公告【2014】5号—让辽宁地税的蒙羞的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4-4-28 15:03
标题: 辽地税公告【2014】5号—让辽宁地税的蒙羞的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公告【2014】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4日
寥寥数语,但伤不起!
这个被废止的公告是:2014第2号,而这个废止公告是2014第5号
进一步查询得知这个2号公告公布于2014年3月24日,将于5月1日起施行,可惜,在公告刚刚满月,还没正式施行的时候,被废止了。一个省级地税局居然也做出这种朝令夕改的事,真是奇耻大辱啊!
有网友猜测,原公告某些地方做的太过分了于是被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进而被总局紧急叫停了……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4-4-28 17:05
学习!!!!!!!!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4-4-29 08:45
原文是什么内容呢?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4-4-29 08:49
看到了原文,估计太差。。。。的了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14-4-29 11:02
内容太烂了吧!!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4-29 15:56

这是我百度到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本公告征收范围为我省境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是指企业以现金、红股或非货币性资产对投资者进行的分配。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和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核定征收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征收率执行,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行业
行业平均利润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3月10日
0.23-0.75
制造业
5月15日
0.38-1.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月15日
0.30-1.13
交通运输业
7月15日
0.53-1.13
建筑业
8月20日
0.60-1.50
饮食业
8月25日
0.60-1.88
娱乐业
15-30
1.13-2.25
其他行业
10月30日
0.75-2.25
三、核定征收管理
(一)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和征收率计算本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三)为了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对其个人投资者暂不按照本公告所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四)除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或条件发生变更外,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
四、核定征收及结算程序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出具《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从2014年5月1日起,按照《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通知书》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并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作者: sam403    时间: 2014-4-30 09:13
学习了。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4-5-5 21:51
网站有删节?不会!但的确见过赞同辽地税态度的文章赞同其“zhiuoneggai





赞同其“”丁克i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不是官本位“被逼除外”


”,俩字”兄弟疏忽了,希望法当时发帖的兄弟(姊妹)加俺一下QQ:1772373536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4-5-5 22:45
税法 是不是有个 固定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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