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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发票管理宝贵资料: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3-12-23 21:16
标题: 企业发票管理宝贵资料: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问题
一、发票的基本知识及税务检查中“发票必查”的形势分析  
    1、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
    广义的指会计制度上所定义的,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狭义的指税法上所理解的,即税法所统称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看,合法有效凭证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有效性两个特征要求:
    (一)合法性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有效性主要包含两方面:
    1.真实性,指纳税人有关收入、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合理性,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判定合法有效凭证的标准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税务机关判定凭证合法性时遵循如下原则:
    1.税收法律、法规、税务主管部门政策有规定的,要符合税收政策的统一规定;
    2.税收政策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的,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3.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规定的,要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当前除发票外,税收政策 尚未统一规定其他凭证的种类和要式,主要是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凭证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自制凭证,是纳税人内部自制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形式多样,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统一规定,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业务、内部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事项符合真实、合理性的标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性。
    (二)外来凭证,是来源于纳税人外部的凭证。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其分为 4 种: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这 4 种凭证中,第一种~第三种凭证属于有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政策的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
第四种凭证指纳税人发生的上述 3 种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行为,经纳税人签收或填写的单据或书面材料。此类凭证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税务机关有异议时,能够提供出第三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管理行为的,提供相应公文批件;涉及民事行为的,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涉及其他行为的,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还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公证机构确认的或者中介机构鉴证的书面材料。
    使用不合法凭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种。
    税收征管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行为,
使用不合法有效凭证行为是违反了税法,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承担缴纳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如果还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所规定的税务管理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
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取得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 )
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为开具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为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3、代为开具发票的税务规定  
    3.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为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代为开具对象:
    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⑵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般指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
    3.2 普通发票的代为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4〕1024 号)
解决为谁开?以什么身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谁有资格到税局代为开具?  
    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问:我们单位到外面买了些礼品送人,可以去国税局代为开具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要什么资料?是否有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暂无开票限额标准,部分省份有相关规定。
    3.3、代为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
(三)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为开具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问:某蔬菜经销商(个人)向 A 公司食堂定期提供蔬菜,可否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免税发票?
例: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在街卖菜,今年联系到了两家财政单位食堂,根据需要给他们送菜(一直记帐,够一定金额结算)。由于资金太少现在急需要结帐用以周转,但两家单位需索要发票入帐,请问到税务部门代为开具发票需用拿什么材料或办什么手续。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70 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3.5、运输企业代为开具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 号)  按代为开具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 ,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 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 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
3%征收教育附加费。
    个人所得税的带征规定: 《关于代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  
    企业所得税带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 号)
    带征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 号)  
    4、税局关于“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理理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号:凭票抵扣是增值税链条的主要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 号)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5、税务稽查关于“查税必查票”的理念及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5.1、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稽便函〔2012〕1 号 ) :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重点查处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  
    5.2、2013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 税总稽便函〔2013〕1 号) :重点查处成品油、煤炭、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存在的虚开发票问题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1 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 号)
:江西税警联合破获一起非法出售假发票团伙案
    5.4、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12〕72 号 )
    5.5、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湖北省武汉市“11.01”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通知》 (稽便函〔2012〕10 号)  
    5.6、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关于查处以廉价耳机为道具夹带黄金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5.7、《关于对部分企业购买金融预付卡业务进行检查的通知》(稽便函 〔2012〕 80 号 )
    5.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1〕25 号)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 号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发票管理办法》罚则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tr][td]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为开具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2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新增“虚开(普通)发票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不重视发票管理带来的税收风险的实例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一般分为四种情况:
    1、 真票真开, 指的是公司到税务局购买发票后, 在开具时如实填写商品名称及金额;
    2、真票假开,指的是公司到税务局购买发票后,在开具时所填写的内容与所售商品的名称和金额不相符(如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将生活用品开成办公用品等);
    3、假票真开,指的是用其他公司的发票来填开本公司所售商品,虽然填开的内容和金额是真实的,但由于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因此涉嫌偷逃税款;
    4、假票假开,指的是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同时填写的内容和金额也是虚假的。
从以上四种情况看,作为开具方或取得发票方,只有第一种情况(真票真开)属于开具或取得真实的发票,其余三种情况均是开具或取得虚假发票。
    当税务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相关各方会按照以下四个基本步骤来进行判断。
一是确立纳税事实并确定问题。纳税事实包括: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交易的各方是否有关联关系等等。从上述案件来看,相关各方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收入或支出,
并为对方提供了虚假的票据, 从而造成对方偷逃税款。
二是找到相应依据。所有的结论都必须建立在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虽然三方也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首要依据是没有实际业务的发生,所以次要依据提供的再充分也不能改变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
    三是评价依据的重要性。当找到适用的依据后,要对依据进行评价,以确定它们是否适用于这些事实和问题,并且要评价它们的重要性。
    四是得出结论。也就是对每个依据,以及它们是怎样适用于所发生的事实和问题做出客观的结论。
    因此,纳税人只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
、“与取得收入有关”及“数额合理” 。然而,在税务处理中,部分企业往往将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唯一的标准来掌握,自然会导致税务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解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金额与实际付款不一致的政策透析  
    【思考】 :1、付款方向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票款流不一致的例外规定:
    1、总分机构之间的付款方向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1211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4〕37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虚开发票与应付未付挂账的关联  
    企业账面: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即: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税务检查: (1)为什么对方不要钱?很可能该笔交易并未发生,属于接受虚开发票。              
    (2)很可能已经用货物抵债,而未缴纳流转税。
    3、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  
    稽查的考虑: (1)往来挂账实际是隐瞒收入。
    (2)实际是接受虚开发票的资金来源问题。
     税务局: “深挖背后的事情”
    应对策略:自圆其说;声东击西;补税,掩盖真相
    4、变造增值税犯罪动机及预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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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 号 )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 ,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 :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 ) :
    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案例分享】  [福建省“民告官”诉论案件为何雷声雨点小]  
    6、失控发票的节税策略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69 号) :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 号) :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 号  (全文有效)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7、滞留票的最佳处理方案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3-12-24 07:51
回复,学习,提高自己。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13-12-24 08:26
谢谢分享
作者: 1053154882    时间: 2013-12-24 08:41
什么叫滞留票?
作者: 税海    时间: 2013-12-24 08:48
学习一下。谢!
作者: sam403    时间: 2013-12-24 09:27
学习一下。。。
作者: liwg135    时间: 2013-12-24 09:34
学习学习
作者: 天津我的家    时间: 2013-12-24 11:21
急切看下面的内容
作者: 天津我的家    时间: 2013-12-24 11:22
后面还有吗?想学习
作者: Devdas    时间: 2014-5-29 13:54
xuexi

作者: 陈高友    时间: 2014-10-20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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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者胜    时间: 2015-3-23 14:35
应聘成功,愿好!
作者: 勇者胜    时间: 2015-3-23 14:38
一、发票的基本知识及税务检查中“发票必查”的形势分析  
作者: 栀子花开(Linda)    时间: 2015-5-6 12:56
你好,学习一下,互相交流
作者: xiaomikedai    时间: 2015-5-26 16:29
发票对于财务来说真的很重要
作者: xiaomikedai    时间: 2015-5-26 16:31
一、发票的基本知识及税务检查中“发票必查”的形势分析   要好好学习
作者: xiaomikedai    时间: 2015-5-26 16:42
要好好学习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5-26 17:41
学习了,很不错!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5-26 17:43
学习了,谢谢版主!
作者: xiaomikedai    时间: 2015-5-27 09:05
好好学习 赚钱买资料
作者: feigewz    时间: 2015-6-7 22:48
发票问题是一个大问题,要好好学习,顶起来。
作者: zhanghui8513    时间: 2017-3-30 16:49
谢谢分享
作者: xihuajiaqi    时间: 2017-7-17 22:48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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