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 2013-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