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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如何区分“材料”及“设备”的问题太专业了 [打印本页]

作者: 追风一    时间: 2013-10-14 15:57
标题: 甲供材如何区分“材料”及“设备”的问题太专业了
困惑三:如何区分“材料”及“设备”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甲供材”设备与材料的税务处理不同,如何来区分设备与材料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三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笔者所在河南地区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曾专门下文予以明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豫地公告[2010]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作者: jbzheng    时间: 2013-10-15 08:20
值得学习
作者: 博古通今    时间: 2013-10-15 08:23
甲供材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及财务人员
作者: 小_-敏_-子    时间: 2013-10-21 09:06
一般啊~~~
作者: 追风一    时间: 2014-8-12 09:02
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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