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某一自然人成立有限公司,其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问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 ||||||
批示意见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资本溢价不属于上述应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 ||||||
答复单位: | 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12-06-12 10: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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