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借贷处理的情况。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合作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诉其合作投入款为借贷资金,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成立而败诉。说明,合作开发核心为“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问题1:案例中,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B公司对该项目的合作建房的出资行为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征收营业税??
问题2:B公司分得项目利润大于出资部分如果视同资金拆借利息而交税,那是否意味着“分红性收益”也缴纳营业税了??
问题3:如果案例以联名报建立项,那么问题1和2是否依然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