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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66号专题】一起来搜集近十年浙江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qnltt888    时间: 2008-8-15 11:43
标题: 【66号专题】一起来搜集近十年浙江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有文件的朋友,一起来补充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所〔2007〕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不发宁波)、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2006年全省所得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各地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旅行社,凡旅行社与游客签定合同或协议,旅游公司可以营业收入扣减相关代垫机车船票等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五、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未能取得相关费用或原材料发票,会计处理以合同等凭据入账,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30日前取得费用或原材料发票的,可调整预估价计入所属纳税年度。
六、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超市出售消费卡,收取预收款,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可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相应结转成本。
七、技术改造投资抵免
享受投资抵免政策的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基期年度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优惠,须从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起计算。

八、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经县(区)以上科技局或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进行技术开发立项的,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福利企业
(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一9月按全年应纳所得税的9/12计算,10一12月份按扣除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计算应纳所得税,对于所属期为2006年10月一12月份返还的增值税应并计所得。
(二)2006年10月1日以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即: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2 (含已计入成本的实发工资)。
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或非本企业的财产损失,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

                                        2007年1月23日印发

排版:何伟红
校对: 赵晓双

作者: qnltt888    时间: 2008-8-15 11:43
标题: 浙国税所〔200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所〔200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标准仍按省局浙国税所〔2005〕10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纳税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商业企业(商场、超市)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进行的促销活动,分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对消费者中奖后给予的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其现金奖励支出和实物奖励的购进成本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2.对消费者消费到一定程度后给予的现金返利,允许纳税人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对纳税人向消费者赠送的消费赠券,以消费赠券结算的商品销售,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应成本,其促销支出(赠送并已结算的消费赠券金额)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四、电力企业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1.电力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可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并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2.电力企业生产自用电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五、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所列支的离退休人员有关退养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号)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取得《认定证书》,同时对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如果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在计算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剔除已经用于抵免的所得税额,即:还原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申请书)后,因集中采购原因,采购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时,应取得原集中采购单位出具的分割清单,经省局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抵免手续。
3.确认申请书批准的“项目执行年限”与实际技改年限不一致或者先技改后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的,在追认的剩余年限内可以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批准的国产设备采购清单中列明的设备与实际采购的设备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取得原确认单位出具的更改证明,再办理设备购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八、凡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应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向上述保险中介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九、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对采取以“批单”名义红字冲销保费收入假退保,或假理赔列虚假支出的,应按规定全额并计应纳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六条财产转让损失处理。但对抵债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等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十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并与企业业务招待费、宣传费、职工福利费严格区分。
差旅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内容、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费用开支标准、支付凭证等。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3日印发
                       排版:叶  磊   校对:赵小双
作者: qnltt888    时间: 2008-8-15 11:44
标题: 浙国税所〔2005〕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所〔2005〕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管,切实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各地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标准(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浮动利率未作统一规定前,仍按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存贷款利率调整前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期间,按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扣除范围暂按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科目归集计算(除按销售收入基数计算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之外),销售税金及附加不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本期新增预售收入的,应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本期新增预计营业利润额,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已结转本期销售对应的以前期预计营业利润额,应作为本期“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在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后,可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未完工结算的,应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第三条第2点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按规定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企业2004年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按此标准执行。
六、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拍卖购入),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七、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费用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八、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九、汇总纳税企业为统一管理的需要,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购买、支付的费用,如广告费、软件开发费、向电信部门支付的网络通信费等,经省局审核确认后,向所属市、县分(支)行、分(支)公司分摊,在分摊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十、2002年度以后新办的、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按3.3%预征率由地税部门预征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应与自行开票的部分分别核算,由地税部门代征部分回企业所在地后不再进行清算。
十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稽查查实确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货物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二、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30日内,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统一申报纳税的证明单(格式见后)。凡未出具证明单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单》由各市、县局自行印刷。汇总纳税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要积极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认真落实报表分析及报送制度。2005年度仍需按期报送的报表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新设登记企业调查统计表》、《1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调查表》及分析报告、《纳税评估成果反映表》及分析报告、月收入增减幅度大于50%的情况说明、税源报表等,对以上各类报告及报表,各地应认真填写、及时上报。
附件:1.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 统一申报纳税
证明单
2.市、县两级报表报送时间表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
     统一申报纳税证明单

市、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所属(分支机构)               为            
(总机构)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   年度在我局统一申报纳税。
    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市、县两级报表报送时间表

内   容        市    级        县区级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省局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局
新设登记企业调查统计表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局        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市局
1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调查表及分析报告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局        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市局
《纳税评估成果反映表》及分析报告        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30日内上报省局        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20日内上报市局
当月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增减幅度大于50%的情况说明        每月9日以前        每月8日以前
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审批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每年5月30日前        每年5月20日前



















主题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2月6日印发
排版:何伟红    校对:赵小双
作者: qnltt888    时间: 2008-8-15 11:45
标题: 一起来搜集近十年浙江地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有文件的朋友,一起来补充下。
作者: qnltt888    时间: 2008-8-15 11:46
标题: 浙地税函[2004]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企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进行的促销活动,分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对消费者中奖后给予的现金奖励,其奖励支出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对消费者取得的中奖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对消费者中奖后给予的实物奖励,其奖励实物的购进成本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消费者取得的实物奖励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消费者消费到一定额度后给予的现金返利,允许纳税人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4.对纳税人向消费者赠送的消费赠券,以消费赠券结算的商品销售,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应成本,其促销支出(赠送并已进行结算的消费赠券金额)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除符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是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为全体雇员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且其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不得超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标准分别为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5%和 4%以内;
  2.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及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条件的才能领取;
  3.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三、以个人名义购进的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折旧、摊销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预提属于当年度应承担而按借款合同约定应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
作者: lxb    时间: 2008-9-14 09:38
搂住辛苦了 !!!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0-8 18:51
学习
作者: 无为青荷    时间: 2008-10-13 10:35
谢谢,学习中...
作者: 天行健追求卓越    时间: 2008-10-18 16:32
好好学习 :L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0-20 15:48
谢谢,学习了
作者: 勤快的杯子    时间: 2009-3-10 12:45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与成功者同行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4-22 15:19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没办法我不是浙江的呀
作者: bailangseen    时间: 2010-7-28 15:55
谢谢楼主,新人学习中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2-6 22:42
谢谢,学习中...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2-7 14:21
见识了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1-17 15:18
学习过了
作者: 青橙毛毛    时间: 2013-9-13 10:01
楼主厉害的
作者: 小卒888    时间: 2015-4-24 12:44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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