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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3-23 14:45
标题: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九、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2.特征: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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