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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合同的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2-20 20:13
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合同的效力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合同的效力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二、有效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当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时,该合同才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提示】可撤销合同的第三项情形应当与无效合同的第一项情形加以比较。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三)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有效条件缺陷,但可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举例】一个8岁的儿童签订了一份将自己的压岁钱捐给希望工程的合同,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举例】一名14岁的中学生以5元钱购买一支圆珠笔,此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该合同是有效的。
  【举例】如果该中学生以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该行为明显与他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不相适应,那么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未经追认之前,该行为效力待定。
  【举例】如果某人赠送一台电脑给该中学生,此时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经其代理人追认。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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