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 税收优惠 |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3)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
(6)再就业优惠——定额减除 |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注意行业限制,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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