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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2-14 19:57
标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六: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考题•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又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0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2008年)
  A.2000
  B.1500
  C.1400
  D.9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一年期的公司债券截至2008年7月已经偿还完毕,因此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为600万元,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本次最多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为5000×40%-600=1400(万元)。
  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再次发行公司债券障碍的有( )。
  A.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
  B.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C.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D.累计债券总额达到公司净资产30%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其中有: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我国《公司法》还就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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