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五: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般规定 |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6)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配股 |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
增发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
首发并上市(发行人是股份有限公司) |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5条 | ||
增发股票(发行人是上市公司) | 应当符合的一般条件有6条 | 配股(限于原股东) | 特殊条件3条 |
增发(不特定对象,不限于原股东) | 特殊条件3条 | ||
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对象)特殊条件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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