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劳动仲裁情形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
一般情况 |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 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 | 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
一般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中断 |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裁决 |
图: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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