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适用条件不同 | 2.性质不同 | 3.支付主体不同 | |
经济补偿金 | 法定 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 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 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
违约金 | 约定 (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2)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 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
赔偿金 | 法定或约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
用人单位的态度 | 条件 |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不支付经济补偿 |
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
不同意续订 | 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举例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 按1年计算 |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5年8个月,则应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不满6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5年4个月,则应支付5.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 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 补偿基数的计算 | |
解除劳动合同 | 增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自2008年1月1目起算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未变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 | 2008年1月1日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2008年1月1日后: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终止劳动合同 | 增加: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 |
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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