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掌握) |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法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参加人 | 申请人 |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被申请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第三人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机关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掌握) |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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