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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1-5章章节讲义汇总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1
标题: 河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1-5章章节讲义汇总
序言
一、会计从业考试特点
为了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推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于2009年10月全面修订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考试大纲作为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统一标准和命题唯一依据。这就意味着,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将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同时,财政部也在积极推进考试方式的改革,目前有些省份正在试行无纸化考试,即上机考试。在未来的几年时间里,这种新的考试方式将会在全国全面推行。
二、复习方法
为了让大家取得好成绩,顺利通过考试,各位考生在复习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尽量选择一所声誉好的培训学校和培训老师,要注意认真听课,提高听课的效率。争取在课堂上把基本问题和疑难问题解决了。
第二,课下注意多看书,多复习,解决遗忘的问题。尤其要注意精读考试指定教材和考试指南。
第三,适当作些练习,练习一定要在充分复习的基础上作,这样既可以提高作题的效率,又可以增强自信心。在练习的过程中,要注意两种能力的培养,一个是精确性的训练,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都是非常丢分的题,而且分值越来越高。另一个是分析能力的训练,这主要是针对综合题来讲的。
第四,注意研究历年考题,因为试题的重复率较高。
第五,在考前一段时间,可以做几套模拟试题。这对于锻炼实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做题时,一定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的规定。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结构图】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会计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会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定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会计部门规章 |
会计规范性文件 |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行政管理 |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
自律管理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会计学会 |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 单位负责人负总体责任 |
会计
核算 | 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 |
记账凭证 |
会计账簿 | 四项要求 |
财务会计报告 | 四项要求 |
会计档案 |
|
其他 | 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的文字 |
会计
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
政府监督 | 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部门。监督对象是会计行为 |
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会计机构设置 | 包括总体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代理记账 |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
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 包括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收费员、收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 交接的范围、程序以及责任的划分 |
法律
责任 | 行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 | 主刑和附加刑 |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制度,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会计法律的制定主体及效力。会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会计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1.《会计法》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这是制定《会计法》的直接目的,也是经济发展之后形成的客观需要。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会计的进步。现代会计成了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了合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此情况下,会计行为需要规范化,制定会计法就成为经济发展、会计进步的必然需要。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行为必须遵循的一条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是保证会计管理能真正有效的前提,也是会计信息的基本价值所在。因此,在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时,首要的规范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在《会计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中,也都体现了这一根本原则。
(3)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的另一重要的立法宗旨。《会计法》的这两个立法宗旨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规范的会计行为和高质量的会计资料,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就难以成为现实。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
(二)《注册会计师法》
【例题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规范性文件
【答案】A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重点提示】会计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效力低于会计法律,高于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举例】我国当前施行的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例题2·判断题】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答案】√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举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举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重点提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财政部,在会计法律制度中效力最低,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中,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例题3·多选题】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是(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答案】ABC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2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重点提示】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的三个方面必须牢记。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原则是 “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重点提示】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管理包括准入管理、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知识链接】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根据规定,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可以对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相关经营机构进行审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审批。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2.市场运行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
我国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已经形成,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
2.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四)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1.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财政部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2.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重点提示】要重点把握财政部门在会计行政管理中的四项职能,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例题1•单项选择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行使会计工作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 )。
A.税务部门 B.财政部门 C.审计部门 D.金融主管部门
【答案】B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l988年,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重点提示】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必须牢记。
【知识链接】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要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更主要的是应根据《会计法》认真组织好、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例题2•判断题】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没有责任。( )
【答案】×
【针对196267提问】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2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的反映。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整个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心,它往往贯穿于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知识链接】实际发生的事项是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活动。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知识链接】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重点提示】一定要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伪造是无中生有,而变造是在真实会计资料上进行改造。
【例题1•单项选择题】A单位会计王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为10000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伪造会计账簿 D.变造会计账簿
【答案】B
【例题2•判断题】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答案】√
【例题3•判断题】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
【答案】√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一)原始凭证
【知识链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例题4•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原始凭证的是( )。
A.结算凭证 B.记账凭证 C.领料单 D.入库单
【答案】B
1.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重点提示】掌握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要及时提交,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的区别以及会计人员的不同处理方法。
【例题5•判断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
【答案】√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重点提示】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切记!
【例题6•单选题】下列关于对外来发票出现错误金额的处理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是( )。
A.退回原出具单位,并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发票
B.退回原出具单位,并由原出具单位划线更正并加盖公章
C.接受单位直接更正,并要求原出具单位说明情况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D.接受单位直接更正,并说明情况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答案】A
【例题7•判断题】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如果是大写金额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如果是小写金额有错误,可采取划线更正法更正。( )
【答案】×
【例题8•单选题】下列关于原始凭证更改内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修改
B.原始凭证有错误的不得修改,必须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C.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D.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在错误处更正,但必须由原出具单位加盖印章
【答案】C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例题9•单选题】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进行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是指( )。
A.原始凭证 B.记账凭证 C.销货凭证 D.购货凭证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重点提示】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例题10•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 )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A.经办人签字 B.领导批准 C.金额无误 D.经过审核无误
【答案】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3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总括核算资料)。(2)明细账(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3)日记账(逐日逐笔)。(4)其他辅助账簿。
【例题11•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的有( )。
A.总账 B.明细账 C.日记账 D.辅助账簿
【答案】ABCD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私设账簿主要表现为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用于登记没有纳入法定会计账簿之内统一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账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不正之风的温床,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4.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这四个方面的要求,容易出多选题。
【例题12•单选题】单位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也称之为( )。
A.账实相符 B.账证相符 C.账表相符 D.账账相符
【答案】C
【例题13•多选题】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应做到( )。
A.账证相符 B.账实相符 C.账账相符 D.账表相符
【答案】ABCD
(四)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编制基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例题15•单选题】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 )编制。
A.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B.各类会计报表
C.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D.经过审计的会计凭证记录以及相关资料
【答案】D
(二)签署及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重点提示】签章的主体及签章的方式一定要掌握。
(三)编制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编制依据不一致”表现在单位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如某些单位出于不同目的编制几套依据截然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报给税务部门的是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少交税;报给银行的是经过粉饰、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获取贷款。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考判断题,切记: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允许根据不同主体提交不同的财务报告。
(四)对外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五)审计: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举例】《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例题16•多选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下列各项中,应当在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有( )。
A.单位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答案】ABC
【例题17•判断题】公司、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报表使用者的需要,采取不同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分别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答案】×
【例题1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签名 B.盖章 C.签名或盖章 D.签名并盖章
【答案】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4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对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年仍应从l月l 日起至l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年的会计报表中,应加以注明。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记录的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5
河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讲义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指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分,其中,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例题1•多选题】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答案】ABC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任务主要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主体和对象上的区别。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重点)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具体要求是: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
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各单位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可以促使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重点)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同时,单位内外相关方面都有责任、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加以阻碍,更不能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其次,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些问题是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情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6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1.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部门也履行一定的会计监督检查职责,但与财政部门相比,在检查范围、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对各单位会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于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作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其他部门则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2.监督对象。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重点提示】注意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与单位内部监督的区别。
【例题3•单选题】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有权进行普遍监督的机构是( )。
A.审计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人民银行
【答案】C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以及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等。
【例题4•多选题】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监督,财政部门检查的内容包括( )。
A.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符合统一的原则
B.设置会计账簿必须规范,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C.外资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
D.不得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
【答案】ABD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具体包括:(1)应当依法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1)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6)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以及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职能的再监督,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强化和完善。
【重点提示】要总体把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其他部门的区别。容易考多选题。
【例题5•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答案】A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7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举材料和处理检举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重点提示】要注意社会监督除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以外,还包括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
【例题6•判断题】目前我国实行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
【答案】×
【例题7•多选题】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有( )。
A.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
B.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
C.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D.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答案】AC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更高的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安排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
3.审计的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能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向外界保密;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5.审计准则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各有自己不同的准则体系。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表现在:
第一,内部审计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须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
第三,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是非法定业务,所有具备条件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个人都能够从事。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8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这其中有三个层次: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例题1•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答案】×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重点提示】注意这里的会计主管人员和我们一般常说的主管会计不同,会计主管人员的地位相当于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重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比如财务处处长、财务科科长;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这两种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要注意理解各种亲属关系。此处容易出多选题,而且出题比较灵活。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
二、代理记账
(一)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例题4•判断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义务。( )
【答案】×
(四)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委托他人代理记账并不能免除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此处容易出判断题。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8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里的会计工作只包括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不包括非会计岗位,如收银员,收费员,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此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重点提示】注意只有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才要求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非会计岗位的人员则没有这个要求。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重点提示】注意免试的科目和免试的时间。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后,会计从业人员仍应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监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对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会计工作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记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上岗、离岗、调转等要进行登记、备案,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上岗
注册登记 |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
离岗备案 |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
调转登记 | (1)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
变更登记 |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
【重点提示】注意这四种登记的区别,此处容易考单项选择题。
【例题6·单选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答案】C
【例题7•单选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该期限是( )。
A.30日内 B.60日内 C.90日内 D.180日内
【答案】C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重点提示】注意取得会计证但是不在岗的人员也属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此处容易考判断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例题8·单选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的特点中,一般不包括( )。
A.针对性 B.适应性 C.灵活性 D.原则性
【答案】D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例题9•多选题】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有( )。
A.会计法规制度 B.财务管理
C.会计法规制度 D.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答案】ABCD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例题10•单选题】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最少应为( )。
A.20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68小时
【答案】B
【例题11·判断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自学为主,接受培训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
【答案】×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09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国家对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其基本职责都有明确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通过单位聘任或任命才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重点提示】注意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别。尤其要注意专业技术资格只是评聘相应专业职务的前提条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
会计专业职务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 | 初级资格 |
会计师 | 中级资格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资格 |
【重点提示】注意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职务的对应关系。
【例题12·判断题】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
【答案】×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的考试科目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的考试科目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考试科目通过后,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取得初、中级会计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以被单位聘任或任命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单位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请进行评审,通过后即表示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资格,经单位聘任或任命后担任高级会计师。
【例题13•多选题】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
A.总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E.注册会计师
【答案】BC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10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无论单位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均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重点提示】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而不是所有的记账工作。此处存在陷阱,容易出判断题。
【例题14•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单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工作有( )。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工作
D.费用账目登记工作
【答案】ABCD
【例题15•多选题】有些单位规模较小,出纳业务不多,出纳人员可以兼任( )账目的登记工作。
A.固定资产明细 B.低值易耗品明细
C.支出、费用 D.债权债务
【答案】AB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不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重点提示】注意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另外有些类似会计岗位的职业如收费员、收银员也不是会计岗位。
【例题1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岗位的有( )。
A.工资核算岗位
B.资金核算岗位
C.计划管理岗位
D.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答案】AB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11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接手续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例题17•多选题】会计人员移交前必须做好的工作包括( )。
A.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C.尚未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编制完毕
D.编制移交清册
【答案】ABD
2.移交点收(重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例题18•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顶库”现象时,应采取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答案】B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例题19•单选题】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 )。
A.在电子计算机上实际操作确认
B.将手工账余额与报表核对
C.将明细账与总账核对
D.将手工账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核对
【答案】A
3.专人负责监交(重点)
为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重点提示】注意一般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时监交人的不同。
【例题20•单选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手续由( )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A.审计机构负责人 B.人事部门负责人
C.行政部门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答案】D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重点提示】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注意不是一式二份。
【例题21•判断题】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应另立账簿进行登记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
【答案】×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重点)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重点提示】这个知识点出题的频率非常高,希望大家一定要掌握住。
【例题22•单选题】张某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林某的监交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年某。事后年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差错,张某以已经移交完毕为由不予理睬。根据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张某 B.年某 C.张某和年某 D.张某、年某及林某
【答案】A
【例题23•判断题】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事后在这方面发现了问题,则应由接替会计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答案】×
【例题24•单选题】下列关于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B.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C.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D.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应有接替人员负责
【答案】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12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4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3种处分措施。
【重点提示】注意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只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涉及民事责任。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 )。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案】AD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0 18:13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同第一种情况)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补求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补救措施的有( )。
A.警告 B.恢复原有职务 C.恢复原有级别 D.恢复名誉
【答案】BCD
应重点掌握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 |
责令
改正 | 罚款 |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其他处分
形式 |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 | √ | (1)单位: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责任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情节
严重的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 √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 | (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 撤职直至开除
| √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 | (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 撤职直至开除
| √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 降级、撤职、开除
| √ |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43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仅次于第一章会计法。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以及票据尤其是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重点提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重点提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三种情况;注意单位和银行的签章必须包括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个人的签章是签名或盖章。注意“和”及“或”的区别。
【例题1•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答案】√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重点提示】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容易出题。
【例题2·多选题】除( )另有规定外,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A.法律 B.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AC
【例题3•判断题】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答案】×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充当中介机构的银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 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 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 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45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1.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其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因为汇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即支付不能受到限制,也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4)汇票须经承兑。汇票不同于本票和支票,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法律特征。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种类
(1)依出票人身份不向,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企业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
②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2)依汇票到期日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开出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的当天或提示的当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由出票人开出的,要求付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且均为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活期存款户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在同一城市或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可以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的结算。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由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托收”)和承认付款(“承付”)连两个环节。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凭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在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并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规定。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重点)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重点提示】注意变造签章的行为属于伪造,而不属于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重点提示】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绝对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答案】C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46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重点)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重点提示】注意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这就意味着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即使超过结算起点也可以支付现金。
【例题1·判断题】根据国家对现金使用范围的一般规定,银行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国家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是( )。
A.支付职工工资900元
B.支付职工报销差旅费5000元
C.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30000元
D.购买办公用品1050元
【答案】D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例题3•单选题】用单位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称为( )。
A.透支 B.坐支 C.垫支 D.超支
【答案】B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47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账户的分类
分类标准 账户类型
含义
存
款
人
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用
途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重点提示】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正式开立之日是指: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例题1•判断题】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C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重点提示】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注意例外。(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另外,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例题3·单选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中不包括( )。
A.自主选择原则 B.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C.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D.信息保密原则
【答案】B
【例题4•多选题】下列单位账户中,可以办理付款业务的有( )。
A.从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的单位账户
B.从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的单位账户
C.从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的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D.从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的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成的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ACD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重点提示】注意上述两个规定均有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1)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重点提示】注意有些账户的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有些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48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发生前述变更,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重点提示】掌握住开户资料变更的申请时间是5个工作日内。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例题5•单选题】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A.3;2
B.5;2
C.2;3
D.2;5
【答案】B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l)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重点提示】要注意各种账户撤销的顺序。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决专户管理。
【例题6·判断题】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答案】√
【例题7•单选题】银行对( )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A.6个月,15日
B.1年,30日
C.2年,30日
D.1年,15日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重点)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重点提示】掌握住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例题8·判断题】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答案】√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l)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重点提示】注意: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例题9·多选题】根据规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 )。
A.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B.个体工商户
C.异地临时机构
D.外国驻华机构
【答案】ABD
【例题10·单选题】下列对象中,不能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是( )。
A.非法人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民办非企业组织
D.自然人
【答案】D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49
六、一般存款账户(重点)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重点提示】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能存不能取)。而基本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存取(能存又能取)。注意两者的区别。
【例题11·判断题】一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既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也可办理现金支取。( )
【答案】×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重点提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必须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前提。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重点提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
【例题12·判断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答案】×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专用账户现金存取的比较
名称 | 存入现金 | 支取现金 |
单位银行卡账户
| × | ×
|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 √ | ×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 √ | √,但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 √ | √,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收入汇缴账户
| 只收不付 | ×
|
业务支出账户
| 只付不收 | √,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重点提示】需要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资金的内容了解即可。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制,其开户的核准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的核准相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其开户程序与一般存款账户相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重点提示】有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重点提示】其开户程序和基本存款账户相同,注意临时存款账户也属于核准类账户。
银行在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例题13·判断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可以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
【答案】×
【例题14·单选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为( )。
A.最长不超过2年
B.最长不超过1年
C.最短不得少于2年
D.最短不得少于1年
【答案】A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0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重点提示】注意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区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重点提示】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重点提示】其开户程序和其他账户基本相同,注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5万元的标准。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的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例题15•单选题】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答案】D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重点提示】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例题16•单选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法律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B
【例题17•多选题】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 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 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 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答案】ACD
各类账户的比较
名称 | 概念 | 使用范围 | 核准/备案 |
基本存款账户
|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核准
|
一般存款账户
|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备案
|
专用存款账户
|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应备案
|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临时存款账户
|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 核准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 备案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 其用途根据账户的类型而定。
| 依账户性质而定
|
【例题18•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个人结算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CD
【例题19•多选题】下列账户在开立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结算账户
【答案】AC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1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重点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管理。
【例题20•多选题】( )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C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重点提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例题21•单选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
A.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0年 B.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C.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5年 D.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5年
【答案】B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其他 |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开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2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1.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或有瑕疵。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因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属于票据原始功能。用票据作为金钱代用物进行支付,省时安全准确。
(2)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比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甲公司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3)结算功能
属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资功能
我国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体现了银行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提供融资的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例题1·单选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D.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时,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划两条平行线。(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2
(三)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在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与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概念 | 内容 | 效力 |
绝对记载事项
|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5·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6·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7·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8·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出票
(1)出票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在有权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了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③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④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领购支票的要求
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注销。
(4)签发要求
①签发银行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④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4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 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通俗地讲,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人资格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法定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此承兑为我国商业汇票所独有。
2.承兑银行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承兑程序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提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时,还要掌握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9•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
【答案】×
【例题10•单选题】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其交付给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给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类型
背书按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①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②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在票据上做成的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③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④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⑤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⑥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⑦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4.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背书栏不够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5.被背书人受理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2.保证的成立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能在票据本身或粘单上表示,在票据或粘单以外的保证,不具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保证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凡是没有注明保证的具体金额或保证比例的,视为全额保证。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和他的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4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2.种类
信用卡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特点
|
按使用对象不同
| 单位卡
| 单位使用
|
个人卡
| 个人使用
|
按信誉等级
| 金卡
| 信誉次高
|
普通卡
| 信誉最低
|
按照币种不同
| 人民币卡
| 可以用人民币支付
|
双币种卡
| 既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用外币支付
|
按照信息载体不同
| 磁条卡
| 存储介质为磁卡
|
智能卡(芯片卡或IC卡)
| 存储介质为芯片
|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重点提示】注意销户时卡内金额的处理。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l)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销户的情形。尤其是第6项。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重点提示】单位卡和个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记住。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重点提示】只有贷记卡的非现金交易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13:55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的分类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出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重点提示】汇兑的撤销与退汇的区别。汇兑的撤销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的撤销。而退汇则是对汇出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的撤销。
【例题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退汇的有( )。
A.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与收款人已经对退汇达成一致。
B.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已经向汇出行提出申请,但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已经支付的。
C.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D.汇入银行已经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答案】ACD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2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居第三位。考点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由于税法涉及税额的计算,因此,各种题型均会涉及计算问题。主要考点为:税收的特征和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和税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范,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是国家征税既不归还纳税人,也无需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3.固定性。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和税收制度预先规定每一种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征税标准等,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固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定标准征收,二是连续征收。
【重点提示】掌握税收的三个特征,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以商品销售收入或非商品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以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以后的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类。
(4)资源税类,是以纳税人开采的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此类。
【重点提示】注意资源税类和资源税种是两个概念。资源税类除了包括资源税以外,还包括其他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屠宰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是以从事工业、商业、服务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2)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归属中央政府的税种。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是指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等物理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3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重点)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在征税方面的意志,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故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重点提示】掌握住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人应该是国家或政府,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主要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税目的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举税目,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若干子目;二是概括税目,即把性质相近的产品或项目归类设置税目,如按产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等。
【重点提示】注意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区别。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定额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指对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相应的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当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当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如土地增值税。
【重点提示】注意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掌握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区别。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与征税对象相关的、合理的数量特征。一般选择征税对象的价值、价格或征税对象的某些物理数量特征。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即征税对象的某些物理数量特征(如数量、载重吨位、重量、容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对同一征税对象既从价征收又从量征收税额即是复合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在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对金银珠宝征收消费税。
(2)两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制度。
(3)多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选择多个环节征税的制度。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税款结算期和税款交纳期。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增值税等对个人均规定有起征点。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始终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数额,也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提示】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应承担的后果,是税收强制性特征在税制上的具体体现。对纳税人而言,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如下:
(1)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纳税者除责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处以罚款
(3)建议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4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各种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重点提示】注意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三)增值税税率
表3-1 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 17% | 适用于绝大多数场合
|
2.低税率
| 13% | 适用于(l)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3.征收率
| 3%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4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重点)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办法,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或: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l年为期限,对收取l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时,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规定确定为10%。
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冲抵发生的销项税额,但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1)除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①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四项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5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生产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说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我国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仅对特定消费品在特定环节价内一次征收。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已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含金基、银基首饰及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款。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为征收。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8
二、消费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②符合规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装物的处理】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换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必须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门市部销售】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非买卖方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①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以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⑦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⑧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⑩以外购的己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也享受同等待遇。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其扣除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同前。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色湖南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重点提示】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缴纳。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1 20:49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营业税税目税率
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0)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税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1.营业额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额核定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3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重点提示】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释】“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重点提示】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不同。
3.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者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随设立机构、场所单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涂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3)均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4
4.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包括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⑦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⑩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4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l)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税率按不同征税对象确定,具体分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大类。累进税率分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为20%。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5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按月计征的办法,除适用按附加减除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外,每月扣除费用2000元后,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额-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额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一每月2000元×实际月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20%
(2)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20%
(3)每次收入超过20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20 % ×(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或5%)
【重点提示】要掌握各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l)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5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保存情况。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重点提示】注意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解释】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6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1)手写发票,是指用手工书写形式填开的发票;(2)电脑发票,指用计算机填开并用其附设的打印机打出票面内容的发票。这类发票包括普通计算机用及防伪专用计算机用(如防伪税控机)的发票。(3)定额发票,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的金额的发票。这类发票主要是防止开具发票时大头小尾以及方便一些特殊行业或有特殊需要的企业使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其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Dai.开发票。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发票开具的要求,此处出题概率很高。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在扣税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并成功扣缴税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纳税申报,无须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寄办理、数据电文办理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重点提示】主要掌握各种申报方式的特点。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00:36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化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状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和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税务代理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业务的开展、经营管理都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2.法定性。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的开展法定。税务代理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自愿性。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采取的一种办税方式,无论是税务代理人还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4.公正性。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税务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税务代理必须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偿、客观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扣缴税款和抵缴税款两种。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l)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3)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税收违法行为触及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
3.税务行政复议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09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最低。考点较少,分值一般不会超过10分。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国家预算的构成、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和预算组织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及方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与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内财政收支计划,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表4-1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 分类 | 构成 |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 中央预算
|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地方预算
| (1)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季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 总预算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组成。
|
部门、单位预算
|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和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和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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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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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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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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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 各部门的职权
|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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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职权
|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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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0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预算收入主要形式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债务收入、其他收入。
1.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居于主体地位。
2.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社会保障缴款是预算的一项专项收入,专门为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供给资金。我国目前采用收费的形式筹集该类款项。社会保障缴款主要包括:个人社会保障缴款、单位社会保障缴款和其他社会保障缴款,其中个人缴款和单位缴款中又包含养老保险缴款、医疗保险缴款、失业保险缴款、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缴款等。
3.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主要包括:(1)资本性收入。(2)产权出售收入。
4.专项收入
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主要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等。
5.债务收入
债务收入是政府以信用方式在国内外筹集的预算收入,主要用于弥补预算收支的缺口和筹集公共投资资金。它包括国内债务收入和国外债务收入,前者包括短期债券、中长期债券和其他债券,后者包括国外政府借款、国际组织借款、国外债券、其他国外借款等。
6.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通过法定的预算程序对预算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活动。预算支出按用途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对外援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0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 审批 执行 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预算的审批机构
在我国,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预算提案权,预算的批准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的审批权限
我国《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批准本级预算。
3.预算的审批程序
具体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初审阶段;初审是指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二是审查和批准阶段。审查和批准阶段是指预算草案获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批准。
最后是预算的批复。按《预算法》的要求,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1
(三)预算的执行
国家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之后即进入执行阶段,预算执行是把国家预算收支计划由可能性变为现实的必需阶段,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1.预算执行的组织机构
我国预算执行的机构有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具体如下: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中央和全国预算的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预算和本行政区域内总预算的执行,并负责对本级各部门和所属下级政府预算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2)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在预算执行中,具体负责组织执行的职能机构是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国家预算的执行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执行。
(3)各级预算收入征收机构
主要包括税务部门、海关和财政机关。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征收并管理各项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国家交办的其他收入任务的执行;海关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并代理税务机关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有关税收;财政机关主要征收不由税务部门监缴的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以及其他收入。
(4)预算支出的执行机构
分别由财政部门、各主管拨款和贷款的银行及主管财务部门负责。国家指定或委托办理拨款和贷款的银行有:①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②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政府预算资金的出纳机构
预算资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即出纳业务,由国家金库(简称国库)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并代理中央级事业单位经费的限额拨款。
(6)国民经济各部门
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民经济各部门,预算支出都要通过各部门、各单位分配和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①正确执行部门单位预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应缴预算收入;②按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项支出;③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④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接受预算管理部门的监督。
2.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
(1)预算收入执行的基本要求
国家预算收人执行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其基本要求是:①组织预算收入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②组织预算收人与坚持政策相结合;③组织预算收入与遵守法律法规相结合;④抓好国家预算收入执行的日常管理,保证预算收入的真实性。
(2)预算收入的缴库方式和缴款程序
按照现行国库制度的规定,国家预算收入缴库共有三种方式:①就地缴库,指不论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向政府缴纳的各种款项一律在企业所在地,由开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国库缴款;②集中缴库,指基层缴款单位和企业应缴的预算收入先通过银行汇缴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并定期集中缴入主管部门所在地金库或国库经收处;③自收汇缴,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直接向基层征收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缴纳款项,再由征收机关将所收款项
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3)预算收入库款的划分和报解
预算收入库款的划分是指国家对于每天收纳入库的预算收入,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分和计算中央预算收入额和地方各级预算收入额。
预算收入库款的报解是指在划分收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将各级预算收入的库款分别报解各级国库,相应增加各级财政金库存款,以保证各级预算及时取得预算收入。
(4)预算收入的退库
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①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②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③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④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除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
3.国家预算支出的执行
(1)预算支出执行的基本要求
国家预算支出执行工作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个支出预算机关具体负责执行。执行的基本要求有:①坚持按支出预算执行;②加强预算支出管理;③讲求资金使用效益。
(2)国家预算的拨款原则
预算拨款应坚持下列原则:①按预算计划拨款;②按事业进度拨款;③按核定的资金用途拨款;④坚持按预算级次拨款。
(3)国家预算的拨款程序和方法
国家预算支出的拨款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查后签发拨款凭证,由国库审查拨款凭证无误后在同级财政存款额度内支付,一般只办转账,不支付现金。
国家预算的拨款方法有划拨资金和限额拨款两种。划拨资金指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填写经费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拨款凭证,通过国库办理库款拨付手续,直接把预算资金转入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经费存款户”,再由主管部门开出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将其“经费存款户”中的预算资金转拨到所属单位的“经费存款户”中,由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限额拨款指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在核定的年度内分期下达一个预算额度,用款单位在限定的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定期由财政机关统计国库结算限额支出的一种拨款管理办法。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2
(四)预算的调整
1.预算调整的基本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额发生变化,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而发生的预算收支指标的增减变化。
2.预算调整的法律规定
(1)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该调整方案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3)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支出,不同科目间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报经批准。
3.预算调整的程序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
(一)国家决算的概念
国家决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各级政府预算执行的总结。
(二)国家决算的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决算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
2.国家决算反映国家预算执行的结果。
3.国家决算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4.国家决算便于公告预决算信息,促进民主理财。
(三)国家决算的组成
国家决算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包括中央级决算和地方总决算。
中央级决算由中央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企业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国库年报和税收年报等汇总而成。地方总决算由省(市、自治区)总决算汇总而成,省(市、自治区)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及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总决算汇总而成。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及所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总决算汇总而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及其所属乡、民族乡、镇总决算汇总而成。
各级政府的本级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汇总的直属单位的单位决算、企业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决算等汇总而成。
(四)国家决算的编制
1.编制要求
(1)准确性(2)完整性(3)及时性
2.编制程序和方法
(1)编制程序
我国决算的编制程序是从执行预算的基层单位开始的,在搞好年终清理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决算编报办法的规定和决算表格的内容,自下而上编制、审核和汇总,最后由财政部将中央决算和地方财政总决算汇编成政府决算。
(2)编制方法
①单位决算的编制方法。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基层预算单位都必须在搞好年终清理、结清会计账目的基础上,及时、正确、完整地编制单位决算。基层单位决算编成后,连同单位决算说明书,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连同本单位决算汇总报送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的汇总决算。然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汇编财政总决算的依据。
②总决算的编制方法
总决算是各级总预算的执行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部门决算后,连同总决算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同时要编制总决算说明书。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3
(五)国家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1.决算审查的内容
对决算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政策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主要是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政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具体内容包括:收入审查、支出审查、结余审查、资产负债审查。
(2)技术性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决算报表的数字关系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字关系审查、决算完整性和及时性审查。
(3)预算管理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正确执行了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的财政上下级之间的留解比例以及各级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2.决算草案的批准
财政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妥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一)预决算监督的含义
预决算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预决算监督的原则
1.依法监督
2.以事实为依据
3.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5.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6.道德教育与法纪制裁相结合
(三)预决算监督方法
预决算监督的方法一般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
具体表现为:在年度财政总预算、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之前,对这些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过程进行的监督。
2.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在财政总预算、单位预算以及各项财政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3.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在预算、财务事项发生后,通过定期执行情况的检查进行的监督。
(四)预决算监督体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即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则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公共预决算实施的一种监督。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3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3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特征
(1)采购人必须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利能力。
(3)采购人的决策具有政策性。
(4)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2.采购人的权利
(1)采购人有权自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约定。
(3)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4)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提出特殊要求。
3.采购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购人不得将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对于需要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3)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不得干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更不得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同时,采购人还有义务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4)采购人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对待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影响供应商获得采购竞争的资格。在采购过程中,凡不属于应该保守的秘密,采购人有义务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在采购文件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已经投标的供应商,并相应延长招标期限。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达到以权谋私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5)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必须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采购人还有义务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5年。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的权利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4)供应商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3.供应商的义务和责任
(1)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2)按规定接受政府对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3)中标或成交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4)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4
(三)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出资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需要具备如下资格: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②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④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⑤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⑦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l0%。
(2)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除应当具备上述二项至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②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2.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1)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2)有权拒绝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
(3)有权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3.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1)凡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2)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要求,政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供应商。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优良的要求。在公开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公布采购结果,并保存采购记录至少15年以上。
(4)必须按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5)采购代理机构如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 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6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特点
(三)国库集中收付的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的内容也就包括国库集中收入和国库集中支付两个方面。
1.国库集中收入
国库集中收入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大宗收入直接缴库;零星、小额收入由执行收费(罚款)的单位集中汇缴。
2.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集中性支付。主要用于支付部门经常性或临时性的大宗商品或劳务。
(2)工资性支付。主要用于公务员的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包括工资和国家规定对个人的补贴。
(3)零星支付。主要用于各支出部门的日常的、零星的费用支付。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核算管理的账户体系,这个账户体系主要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构成。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按照财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设置五大类账户管理财政资金: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以及特设专户。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所谓零余额账户是指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小额现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特设专户。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一些特殊资金的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各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
(2)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小额现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的月度资金使用额度,由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按均衡使用的原则确定,分月下达,累计使用。小额现金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小额现金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6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
代理银行凭“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可按照规定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8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居于第四位。分值大约在15分左右。考点非常集中,主要集中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上。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既有单位会计人员,也有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重点)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二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l)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8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1.概念。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锲而不舍、尽职尽责。
2.爱岗与敬业的关系。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只有正确认识会计本质和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才能克服“懒”、“惰”、“拖”的不良习惯和作风。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出偏差。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于职守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地执行岗位规范,而且要求会计人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能够抵制各种诱惑,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表现出的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瑕、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活动和职业道德的精髓。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总之,会计人员应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正确核算,尽量减少和避免各种失误;不得为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伪造账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是会计的本质属性,也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只有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主体的客观经济活动,会计才具有生命和发展的空间,才能进一步去显现它的监督职能和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会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诚实守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
第二,注意评估自身是否具备业务能力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
第四,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重点提示】第四项要求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是指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自律是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重点提示】“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打铁需要自身硬”。是“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的生动写照。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这是廉洁自律的基础。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是指严格划分公私界限。不贪不占,是指会计人员不贪、不占、不收礼、不同流合污。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事项;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失,但不是中庸。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公正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要公正。任何一个主体都能平等地运用会计准则、制度,而不会因某一特定主体的运用较其他主体的运用获得更大的优势。二是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人,即公司、企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三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要达到公正,仅仅做到客观是不够的,公正不仅仅是指诚实、真实、可靠,还包括在真实、可靠中做出公正选择。
【重点提示】注意诚实守信和客观公正的区别。两者存在交叉。但是,诚实守信强调不弄虚作假。而客观公正则侧重于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会计人员记账、算账、报账和进行财产清查,需要熟悉并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业务处理;注册会计师开展独立审计时,应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活动。总之,只有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业务。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客观公正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1)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在具体进行业务处理时,或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2)是最终结果公正,即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即最终结果是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处理。
3.保持独立性
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处理,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评价必须独立进行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平、理智、诚实。
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计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
【重点提示】注意独立性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尤其要注意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关系。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19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考判断题。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自律在先,同时也要求他人遵守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和经济行为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对照,先做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
3.坚持准则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单位、部门以及个人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人员坚持准则,不仅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坚持准则。当发生道德冲突时,一定要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重,顶住压力,自觉抵制违法乱纪行为。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会计职业技能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不同岗位、不同级次的会计人员有不同的技能要求。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考多选题。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只有具备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才能不断进取,才会主动地求职、求学,勤学苦练,精益求精。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只有具有锲而不舍的“勤学”精神,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理论水平、操作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才能推动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的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同时,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锤炼提高职业技能。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企业管理活动服务。参与管理就是要求会计人员积极主动地向单位领导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地参与市场调研和预测,参与决策方案的制订和选择,参与决策的执行、检查和监督,为领导者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当好助手和参谋。
【重点提示】注意参与管理是会计人员“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好参谋,为企业管理活动服务。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娴熟的业务、精湛的技能是会计人员参与管理的前提。会计人员只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深刻领会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地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只有业务娴熟,并具有精湛的技能,才能更好地参与管理,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技术设备条件、产品市场及资源状况等情况,结合财会工作的综合信息优势,积极参与预测。根据预测情况,运用专门的财务会计方法。从生产、销售、成本、利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拟订可行性方案,参与优化决策。对计划、预算的执行,要充分利用会计工作的优势,积极协助,参与监控,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不论是为经济主体服务,还是为社会公众服务,都要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只有树立了强烈的服务意识,才能做好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能,为单位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提高服务质量
质量上乘,并非无原则地满足服务主体的需要,而是在坚持原则、坚持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用户或服务主体的需要。服务不仅要文明,还要讲质量,更要不断创新。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20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是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是指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人员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岗前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将要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进行的道德教育。包括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及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的侧重点应放在职业观念、职业情感及职业规范等方面。
(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是对已进入会计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始终。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1.概念。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自身道德品质方面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从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从而将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职业道德习惯,使其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始终。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他律性,职业道德修养的自律性以及转化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环节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行为等方面的修养。这四个环节相互联系,不可或缺,形成一个完整的修养过程。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重点提示】注意这四个环节的关系。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开展自我批评、自我解剖是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
2.要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是衡量一个人道德觉悟和思想品质的试金石,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在于做到了“慎独”。
3.虚心向先进入物学习
向先进入物学习,首先,要熟悉了解他们的动人事迹和美好形象,从感情上受到感染,引起共鸣,激发学习的决心和力量;其次,要以他们的言行为镜子,对照自己找差距,激励自己向更高的思想境界攀登;最后,要把学习先进入物的事迹落实到自己的具体行动中。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2 18:20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根据财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应对参加报名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目前,高级会计师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也是评审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单位在聘用会计人员时,除考察其专业胜任能力外,更应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聘联系起来。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会计人员不仅要承担《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因此,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审查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记录和诚信档案,选择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不良记录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开展对会计人员的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加强检查,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在制度建设上,要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同时,单位负责人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2.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要根据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抓好督促落实。
3.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新闻媒体为阵地,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促进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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