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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包销产生的溢价如何结算? [打印本页]

作者: fwq    时间: 2012-11-16 09:08
标题: 包销产生的溢价如何结算?

A房产公司与B中介公司签定包销合同,两家公司结算溢价时如何处理?即方案1:B公司开具等额广告佣金等成本发票与A公司结算来划回溢价.  方案2:A公司按股东分利操作将溢价划与B公司.问题是方案1造成A公司有虚增成本的税务风险,方案2税务是否肯按股东分利操作开具分利单呢?请有经验的老师.同仁站在A公司的立场帮帮我,给个答复?
作者: pinkelement    时间: 2012-11-16 10:11
方案一有什么税务风险?本来就是结算的销售佣金啊,当然是代理公司应该开票来结算啊!
作者: pinkelement    时间: 2012-11-16 10:13
就是销售费用的发票啊!为什么真的东西还要费劲做成假的?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16 11:04
这个溢价,我没看懂,其实溢价来源于英文premium price,premium是有额外费用的意思,但是作为一个学术名词,溢价应该特指股权期权股票之类。上面这个问题是指多付给了销售公司合同之外的金额,该如何走账吗
作者: fwq    时间: 2012-11-16 12:07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2-11-16 11:04
这个溢价,我没看懂,其实溢价来源于英文premium price,premium是有额外费用的意思,但是作为一个学术名词 ...

就是房产公司A与销售公司B订立包销合同:包销价为7亿,若销售10亿,则3亿为溢价全归B公司,问题是3亿资金如何A划B公司,既如何走账?以啥来结算?
作者: fwq    时间: 2012-11-16 12:47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2-11-16 11:04
这个溢价,我没看懂,其实溢价来源于英文premium price,premium是有额外费用的意思,但是作为一个学术名词 ...

A房产公司与B中介公司签定包销合同:包销价为7亿,若销售超出7亿,则超出部分为溢价全归B公司。平时销售时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同时收取房款,一切销售与不包销时一样操作,B公司实际就是起拉客源的作用。问题是最终A与B两家公司结算时超出包销款的那部分溢价资金以啥名义从A公司划到B公司,即如何走账?1.有建议:B公司开具等额广告佣金等成本发票与A公司结算来划回溢价.(此操作是否造成A公司虚增成本呢?)  2.另有建议:A公司按股东分利操作将溢价划与B公司.(此操作问题是税务是否肯出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呢?)
请老师给予指点,究竟如何操作更为妥当呢?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16 12:59
fwq 发表于 2012-11-16 12:47
A房产公司与B中介公司签定包销合同:包销价为7亿,若销售超出7亿,则超出部分为溢价全归B公司。平时销售时 ...

以A为主体考虑,销售收入确认的是开票金额  成本一直是那么多,最多开票只能进入销售费用,从土增角度有涉税风险     ,2方案,股东分利的前提是B是股东,而这个利润分配应是税后利润,那么所得也不少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16 13:00
可否以销售折扣等方式来处理收入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1-17 11:08
学习过了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1-17 12:57
包销的按合同,溢价归B
作者: fwq    时间: 2012-11-20 10:40
柳之 发表于 2012-11-17 12:57
包销的按合同,溢价归B

我也知道溢价归B,问题是溢价如何划到B,B以啥凭证来结算呢,况且现在金额要有2-3亿呢?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20 16:29
fwq 发表于 2012-11-20 10:40
我也知道溢价归B,问题是溢价如何划到B,B以啥凭证来结算呢,况且现在金额要有2-3亿呢?

我仔细想了想,也查了点资料,还没有明确说明,证明销售公司的包销提成不可税前扣除
对二手房中介等,倒是有溢价部分的规定,证明是违规
如果溢价不是特别大,一部分3%佣金,一部分费用笑话,如果特别大,恐怕就要和税务争上一争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20 16:35
再看09年的31条和2006的也基本一致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 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仅要求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应该是默认可以分别处理,计收入和费用支出?----------这句是我个人推断请大家分析,不一定对
作者: fwq    时间: 2012-11-21 09:25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2-11-20 16:35
再看09年的31条和2006的也基本一致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 ...

这条我也看到的,但我觉得它只是让你A公司收到的所有房款都应确认收入,不能扣减溢价后余额为收入,我也如此操作的,当然言外之意B应得的溢价分成A公司可以扣减,但以何方式扣减呢,没明确说明。现在A公司还没到要与B结算的程度,我只是看到合同内容,担心将来我要如何处理账务问题,也还不知道老板意图,不敢擅自问税务,所以想在这里请教!请老师,大家给我出出主意,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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