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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样理解“国税函[2008]635号文 [打印本页]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7-27 09:53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样理解“国税函[2008]635号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样理解“国税函[2008]635号文”?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二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 = 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20%〕×25% ?

   
欢迎您的提问:
您的理解没有错。国税函[2008]635号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二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没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 [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20%〕×25% 计算。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秀丽家园    时间: 2008-7-27 16:33
标题: 我的理解
公式中的季度报表利润总额,应改成加、减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与已完工产品预计利润的差额,否则对已完工产品不是重复缴税了吗
因预售收入在帐面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不作损益处理,但按文件精神,必须先预缴企业所得税,故在产品完工时,必须将预计利润与实际利润作调整纳税。
我不是房产行业,凭理解,企业平时应按产品作备查记录,方便自已、方便审计或税局查帐之用。
即预计利润率为20%,而完工后帐面实际利润率为15%,则在完工后应调减5%利润,是这样吧,有误之处,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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