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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政策的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2-3-23 00:26
标题: 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政策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此段文字不多,但涵义丰富。现解读如下:
  本条一开始就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规定作了“例外”处理,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比较特殊,必须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进一步明确由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如果不能出具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可以将该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视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相应自产的货物全部并入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是营业税的一般原则。原营业税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款、全优工程费、提前竣工奖都有属于建筑安装企业计税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并入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而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冲减计税工程收入额。均仍适用此原则。特别要注意新老营业税均规定动力要并入营业额征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金额不大,很容易被忽视,漏征了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税,而材料要征税。有必要严格区分设备和材料。我省原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对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采取了列举的方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采取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设备、材料的定义,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划分,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划分,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
  纳税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若仍难以界定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的分类规定中列明其属于设备的证明材料。
  由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将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作了“例外”的处理,括号中的不含装饰劳务意味着装饰工程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均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只就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因为税收待遇不同,要严格区分装饰工程和其它工程。对建安工程本身包含着装饰工程的,笔者理解应一并列入建安工程,计征建安营业税。如果在建安合同中有列明的含装饰工程,同时注明由建设单位提供不同工程原材料和设备的,就应当区别对待。即分别按装饰工程和其它工程征税。
  如果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设备是施工方外购并安装,设备应计入工程的产值,因此设备应和安装劳务一起征收营业税。
  对本细则的理解可概括如下:施工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但要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施工方提供外购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均应并入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要并入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并入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有装饰工程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不并入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3-23 10:30
学习一下
作者: txx123    时间: 2012-3-23 10:56
学习下!!!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12-3-23 11:25
好帖,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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