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03号专题】介绍您所在单位使用了哪些纳税筹划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28 09:39
标题: 【03号专题】介绍您所在单位使用了哪些纳税筹划方法
把你们单位现在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介绍给大家,或者你手上有什么好的纳税筹划实例拿出来给大家共享

本题将通过评分功能对大家进行奖励~~~
作者: 薛艺    时间: 2008-7-10 15:43
标题: 合理、合法纳税
我看过一篇文章,感觉不错帖出来大家一起学习。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环节的税务筹划
一、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交易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技巧:(1)若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将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计证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该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设施,应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取得转让产权合同收入4800万元(包括800万元的装修款),除税金之外允许扣除的项目总额为28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64[4800×5%×(1+3%+7%)]万元,增值额占扣除费用的比率为56.66%[(4800-2800-264)÷(2800+264)=1736÷3064],应纳土地增值税541.20[1736×40%-3064×5%]万元。税款合计805.20[264+541.20]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商品房的产权转让收入改为4000万元,另签订一份800万元的装修合同,收入总额不变,其他条件也不变。则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20[4000×5%×(1+7%+3%)]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32.45% [(4000-2800-220)÷(2800+220)=980÷3020],应纳土地增值税294(980×30%)万元;建筑装修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6.40[800×3%×(1+7%+3%)]万元,税款合计540.40(220+294+26.4)万元。可见,同样的收入和成本,通过筹划可以节约税款264.80(805.20-540.40)万元。同时由于购房价款减少,也为购房者节约了一笔契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该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三点:(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2]某房地产企业欲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总额为2000元/平方米,现有两种销售方案,一是按23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二是按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对于方案一,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19%[(2380-2000)÷2000],小于20%,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380元/平方米。方案二中,由于收入增加120元/平方米,导致增加营业税及附加为6.6(120×5.5%)元/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为2006.6元/平方米,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升至24.59%[(2500-2006.6)÷2006.6],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48.02[(2500-2006.6)×30%]元/平方米,企业的利润为345.38(2500-2006.6-148.02)元/平方米。可见,售价提高之后利润却下降34.62元/平方米。如何解决提高售价与增加税负的矛盾,见下文税负平衡点的分析。
三、计算税负平衡点,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同时税法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给予了税收优惠(上文已说明)。各级距的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达到税负最小、利润最大。
享受税收优惠的平衡点计算如下:假设某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为A,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a+A×5%×(1+7%+3%)=a+5.5%A。要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必须小于等于20%,即要[A-(a+5.5%A)]÷(a+5.5%A) 20%,解得A 1.2848a。即纳税人想要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其销售额不能超过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1.2848倍,否则将对增值额征收30%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售价低于该价位,虽也能享受免税,却只能获取较低的收益。
若企业打算通过提高售价来增加利润。假定售价提高到A+x(即1.2848a+x),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提高了5.5%x,则允许扣除项目金额=a+5.5%A+5.5%x,应纳土地增值税=[(A+x)-(a+5.5%A+5.5%x)]×30%=6.42408%a+28.35%x,若纳税人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就必须使x>(6.42408%a+28.35%x)+5.5%x,解得x>0.0971a。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取得更大的收益,提高的售价必须超过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0.0971倍。同理可以计算出当纳税人要享受30%、40%或50%的税率,其销售额的上限分别是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1.6349倍、2.2472倍和3.5928倍。
可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销售额增长而产生的增值率的提高和税率的累进,使得税负增长加快。上文通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得出了各个税率起征点的最佳价格。房地产企业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但税负仅是房地产企业在确定销售价格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还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来确定合适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例如当企业测算出其所销售的房地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将要超过税率累进临界点,而又缺乏进一步攀升空间时,可采取诸如对批量或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给予价格优惠等手段调整、控制价格,达到控制增值幅度、减少税负,又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回笼的目的。
四、促销活动的税务筹划
第一,销售折扣的税务筹划。销售折扣是企业惯用的促销手段,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并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必须全额计税。
[例3]某房地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缴足房款的购房者5%的销售折扣,销售总额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适用30%的税率,如果企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将导致多交营业税及附加5.5(2000×5%×5.5%)万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3(2000×5%×33%)万元,多交土地增值税28.35[2000×5%×(1-5.5%)×30%]万元,合计66.85万元。
第二,买房赠物的税务筹划。随着购房者购房需求的多样性和品味的提升,不少高级住宅楼在销售时还赠送家具家电或小汽车等。不少企业在实务中采取另行赠送的方式,这在会计上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赠送的物品成本作为房屋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品成本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税率。
五、妙利用各种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一)采用设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建房方式。所谓合作建房,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这样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这种方式下,需要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时,还应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第二种是成立“合营企业”,即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是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两种方式下的税负也不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合营双方只需在对外销售房屋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如果双方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按现行税法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无法享受转让无形资产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可见,在收入和费用相同的情况下,合作建房的各方采取成立合营企业,在房屋建成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税负最小。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合营双方是出于税务筹划目的而成立的,并无对外开展营业的行为,只有投入没有销售更无利润可言,该合营企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更节税的办法是待房屋建成后,将合营企业清算,房屋作为所得分配给双方。
[例4]甲房地产企业有一块价值5亿元的土地,但出于资金限制,拟考虑与乙企业合作建房,由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若甲、乙采用房屋建好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方式,则甲企业需要就转让无形资产缴纳2500(5亿元×5%)万元的营业税。若甲、乙成立合营企业,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待房屋建好后将该合营企业清算,房屋作为所得分配给双方,双方都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二)采用代建房方式。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需就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该政策,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巨额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
[例5]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收人为5000万元,除营业税及附加之外的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500万元。若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5.5%=275(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32.45%[(5000-3500-275)÷(3500+2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67.5[(5000-3500-275)×30%万元,实现利润857.5(5000-3500-275-367.5)万元。若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劳务收入14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70(1400×5%)万元,实现利润1330(1400-70)万元。可见,建房方式的转变将为企业增加收益472.5(1330-857.5)万元。
六、出租商品房的税务筹划
有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会出于房屋滞销或者其他考虑将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这时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就出租收入缴交营业税及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分开核算房屋租金与其他代收代垫费用,降低计税依据。实务中不少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将水电费等代收代垫费用和房屋租金一起计入租赁价格,这样企业必须按照总的租赁价格作为营业税以及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实,企业可以将这些代收代垫费用与房屋租金分开,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核算;或者由承租人独立负担,从而减少应交税款的税基。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从“开发商品”转入“出租开发商品”,按月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一方面使商品房成本更接近于实际,避免虚增利润;另一方面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作者: shen20080311    时间: 2008-7-22 16:04
虽然是地产行业的新人,我来先说说。

我们公司看上去是有点关门打狗的味道,我们是商业地产,项目完工前肯定不预售,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就收不到了哈,等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也不出售,先租着,这时也就是交点租金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了。

等玩够了,分块转让产权或海外出售/上市....杀狗走人!
作者: 汤冲    时间: 2008-7-23 09:41
但资金压力很大呀,老大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7-24 09:19
作工业3年,房地产4年,心里话,如果不是特别的事情,没必要天天想筹划,人家税局不是傻子,天天猫着你们的,没事别找点事情出来玩玩,就没意思了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7-24 09:20
方案好,不见得人家税官认可。最后的门把手在人家那里,还是要给自己留条路。
作者: 杨阳阳    时间: 2008-7-24 14:24
筹划这东西大家心照不宣就是了,合理合法就是了
作者: 天天开心    时间: 2008-7-25 11:20
多掌握点这方面的信息也不错
作者: 张罗人生    时间: 2008-7-28 17:09
标题: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有些不一样
作者: 任文钢    时间: 2008-8-9 14:51
哈哈我也想学
作者: 写轮    时间: 2008-8-9 16:35
都是高手,哈, 我是新手,学习一下。
作者: 小精灵    时间: 2008-8-12 12:14
我也想学一学呢,高手请教!
作者: 王兰    时间: 2008-8-16 21:44
标题: 谢稿人
我还没有经历过土地增值清算,看一看,学一学,就有所收获。谢!
作者: 南山掏米工    时间: 2008-9-16 01:15
其实筹划是一门好的学科,但现在很多人动不动就认为是避税,范围要广,并且是事前的,不是事后的,否则就是偷税了
作者: 寻觅    时间: 2008-9-16 17:40
现在呀 是 能筹划 就筹划 可以省资金呢  毕竟现在的房地产资金很吃紧啊
作者: 绍兴波波在皖    时间: 2008-9-22 22:54
我马上要土地增值税清算了,看了一些这方面的材料,个人感觉,其中技巧还是有的,只不过我们讲的要合理合法的避税,老板不发话,我也不会主动去建议怎么做,到时候吃国家米饭的可是我自己。土地增值这一块,一般企业是不会主动去清算的,都是税务盯上了才动手,但你只要没有达到那几个条件,税务也拿你没辙,关键就在于怎么样达不到条件,当然拖到最后,至少是预售证后三年那是没得办法了,但如果和税务关系好,怎么个清算法,还是可以有深入研究 的可能的。。。嘎嘎。。。
作者: 南山主人    时间: 2008-9-24 10:13
哈哈,这个话题好,要是大家都说出来,我们人人都可以成为专家了
作者: 陈治    时间: 2008-10-29 15:09
标题: 很有借鉴意义
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有些不一样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4674
作者: 同同    时间: 2008-11-7 18:35
不做筹划好多年。。。筹划要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做,要在立项的时候做,要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做。不要想在做帐的时候做,如果在做帐的时候做筹划,那叫做假。。。。
作者: 四方井    时间: 2008-11-23 09:29
我们先把税务局筹划好,尽量向后延交税款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08-11-24 15:13
个人收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司的设立是企业发展走出的第一步。这一步怎样走,按照什么方式走都会影响到公司将来的整个经营过程与整体发展,对公司的税收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什么样的公司对我们最有利?什么的公司结构税收风险最低?怎样投资税负最轻?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公司CEO、CFO所特别关注的。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公司很难将某些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使我们常常因为做业务时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一些税收问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真正将税收政策运用到具体业务当中才能使税收行为得以规范,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由于性质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而在税收方面则不同,税收政策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税务机关只认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底这些关系之间在税收上会产生什么结果?税收到底怎样交纳?本期将结合案例根据税收认定方式来分析不同关系之间的税收问题。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机构设立问题都很重视,但是,对机构的税收问题却了解不多。特别是对机构之间的业务运作,企业只考虑经营结果,忽视税收结果,最终将导致业务做完之后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而造成的。下面我将针对目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分析一下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与在外地做业务时有关税收的问题。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有一天办事处通知广州厂家说,有北京客户想跟我们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觉得与办事处签订合同后要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能收到厂家发过来的货物,非常耽误时间。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货,否则就不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 非独立核算;
  3、 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4、 销售额全部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的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
  5、 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分公司是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其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不同地域开展业务的需要;二是适应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多种业务情况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并便于考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类似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在物质形态上具有自己的设施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但在法律上仍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1)分公司不具备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见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经营机构的决议或决定;(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本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
作者: 二洗    时间: 2008-12-11 14:26
准备到房地产公司去,先跟各位老师学一学
作者: 龙城清茶    时间: 2008-12-11 15:42
不管怎样筹划,还是要依法纳税的。只不过钻钻小空子罢了。

[ 本帖最后由 龙城清茶 于 2008-12-11 15:43 编辑 ]
作者: aini810118    时间: 2008-12-11 16:08
我觉得不错
应该学习学习
我转走了
作者: binbingoo    时间: 2008-12-12 16:15
好东西一定要顶!!!!!!!!!!1
作者: 白桦林    时间: 2008-12-12 22:46
请问代建房有没有特定的标准
作者: 张玲    时间: 2008-12-17 11:02
标题: 回复 20# 的帖子
我相知道怎样向后递延税款
作者: 小李子    时间: 2009-2-24 20:30
唉! 越看越糊涂啊!!!!!!!!!!!!!!!
作者: wsy1982    时间: 2009-2-25 12:52
来看一下,有点道理,估计重点还是要先和税务的沟通,不然你筹划了,别个可以不认就走远了
作者: binbingoo    时间: 2009-2-27 11:54
多掌握点这方面的信息也不错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4674
作者: 兰天    时间: 2009-2-27 15:41
我个人认为技巧不在于账务如何处理,而在于业务的实质。征收的对付过去了,还有稽查的,挺难弄的
作者: 宁静的天空    时间: 2009-3-23 00:30
真是学无止境呀,什么都得学,
作者: jim007009    时间: 2009-3-28 23:54
我觉得房地产企业好象没什么税务筹划可做,可能的就一个土地增值税,但是没听说过有成功的案例.企业所得税顶多也就跨期问题,如果上级要做利润,也得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跟土地使用税根本没空间做.
作者: 花精灵    时间: 2009-3-29 13:26
标题: 呵呵
国企,合法纳税,其他无
作者: 雄基物业    时间: 2009-3-30 10:47
筹划就是事前就进行设计和规划,很多都是要整个公司运营中将税务筹划纳入进去的,可大多数小的房地产公司财务是脱节的,谈不上筹划,我们的作用就是计算的
作者: 赵立刚    时间: 2009-3-30 16:20
首先需要和税务部门沟通,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3-31 22:58
有好东西当然要阅读了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83
作者: 冰与火    时间: 2009-4-10 10:55
xxxxxxxxxxxxxx
作者: luhuixin    时间: 2009-4-14 14:17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是财务一个部门说了能行的,现在也就是所得税还有点空间,流转税只是能是个早晚的问题。
作者: 李志晓    时间: 2009-4-14 21:40
筹划确实是门学问,还是需要好好钻研的!如果能把税收政策吃透,用足,也就筹划了。不纳冤枉税,就是一种筹划!
作者: 刘建    时间: 2009-4-27 20:23
[quote]原帖由 杨阳阳 于 2008-7-24 14:24 发表
筹划这东西大家心照不宣就是了,合理合法就是了 [/quot
同感,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09-4-28 15:44
好好看看,学学,但筹划不只是纸上谈兵,跟当地的实际联系,好的想法不一定能实现。
作者: 张艳玲    时间: 2009-4-30 16:3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方案选择之收入分散筹划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能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使得高的增长率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因而分散收入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使得收入分散合理合法,是这个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很多人在售出房地产时,总喜欢整体进行,不善于利用分散技巧,因为这样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但不利于节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降低房屋销售价格等。  
  将这种筹划方法进一步引申,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建造出售时,将合同分两次签订,同样可以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税款。具体做法是,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省税的目的。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5-1 23:14
 看了李老师,石老师,王老师的讲义,感觉税收筹划很重要.对税收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尤其重要!但对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心里没底,政策说变就变!!
作者: 图腾999    时间: 2009-8-7 13:47
好好学习是好学生,吸收了。
作者: 陈健    时间: 2010-1-5 16:25
我也想学习哈,传授点经验
作者: ml落叶    时间: 2010-1-12 15:18
呵呵,多学学...
作者: 单行道兄    时间: 2010-3-30 16:41
没几个人讲具体的啊
作者: 我爱包子    时间: 2010-11-15 15:17
专业,多学习
有益无害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11-15 22:08
筹划这东西合理合法就是了
作者: 高兴-812    时间: 2010-11-17 09:46
细读政策,结合实际,想出办法,税务沟通,如果可行,照办不误,我就是按照这样的流程办的,绝不能在家闭门造车
作者: xcl0205    时间: 2010-11-18 11: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1-5-31 11:44
有一定的涉税风险,最终还是要税务认可才行,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上吧!
作者: tzwuhong    时间: 2011-7-17 22:18
呵呵,学习一下!
作者: shuang1716    时间: 2011-8-10 11:32
还是要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作者: lb700610    时间: 2012-8-14 15:44
理论筹划的很好,但税局不认可也白搭。
作者: snay312    时间: 2013-10-15 17:25
学习了
作者: xuehenleng    时间: 2013-10-21 16:51
好好学习
作者: xuehenleng    时间: 2013-10-21 16:52
好好学习
作者: 图兰朵    时间: 2013-12-16 10:42
学习学习
作者: brucewoo    时间: 2014-6-23 20:48
资源共享!
作者: 武昂    时间: 2015-6-17 17:11
好好学些,天天向上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