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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否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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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汉-狂人
时间:
2011-8-8 11:54
标题:
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否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问题】
房
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入发生的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
增值税
等税金,可否作为期间费用,在预售房收入取得的年度,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
税务
总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
税收
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扣除。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1-8-8 19:36
谢谢,天太热了,我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3-2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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