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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否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武汉-狂人    时间: 2011-8-8 11:54
标题: 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否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问题】  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入发生的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否作为期间费用,在预售房收入取得的年度,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税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扣除。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1-8-8 19:36
谢谢,天太热了,我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3-22 16:20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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