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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注会考试复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打印本页]

作者: 习惯你了    时间: 2011-6-7 17:20
标题: 2011年注会考试复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点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意比较:
  (1)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时间:15日
  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注意比较
  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公司等登记的相关时间为30日。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转自:(财 考 网)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6-7 18:09
学习了,总结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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