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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公司将机械租赁变为工程分包可节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10-22 20:21
标题: 建筑公司将机械租赁变为工程分包可节税
 建筑公司将机械租赁变为工程分包可节税

某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由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运输机械的租赁公司完成施工的,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为300万元,另外加计租赁营业税金15.8万元,合同总价315.8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了,将租赁合同改为“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公司可以节省营业税。
其一,可以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6.5万元
1、 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内容,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建筑公司与具有施工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的土方工程价值300万元。
3、 建筑公司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支付土方工程营业税:300万元×3%/(1-3%)=9.3(万元)
4、 建筑公司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15.8万元-9.3万元=6.5(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为5%,建筑工程营业税为3%。

其二,可以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9.3万元。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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