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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又续) [打印本页]

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9-2 13:53
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又续)
1.提问: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中认为可以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如何理解?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对此作出了规定:“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此外,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由于合营企业不符合控制的标准,因此,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对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有关投资损益,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新会计准则下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一改变将对上市公司,特别是拥有合营企业较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的规模、业务结构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过这并不会影响合并利润表的合并净利润。

    《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新旧衔接部分合营企业进行的规定:“在合并报表中,企业在目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报表进行合并,但必须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因此,当前很多企业感到困惑,《讲解》对合营企业的表述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矛盾。对此,我认为,由于财政部颁布的准则和应用指南是财政部发布的正式法规文件,企业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2.提问:财政部《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例3-13】与【例3-14】同为成本法转权益法,但为什么例【3-13】确认了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而例【3-14】却没有确认?

    回答:财政部《讲解》例13与例14虽然讲的都是关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但例13指的是“增资由非联营企业变为联营企业”的问题;例14指的是“减资由子公司变为联营企业”的处理问题。因此,对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也就不同。

    例13指的是“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中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原因导致的部分”。

    例14指的是“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除净损益变动以外的其他变动的份额”。(是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其他变动的调整)

    例14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除损益以外没有发生其他变动,因此投资企业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就没有这方面的调整内容。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发生了100万元的变动,则A公司也需进行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1000000×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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