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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6 [打印本页]

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9-2 13:39
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6
1.提问:银行的抵债资产(办公楼)用于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回答: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取得抵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由于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即取得了该办公楼的产权,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用于出租应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    2.提问:如果某企业想在2008年改制上市(2008年IPO),那么其执行会计准则是不是也从2007年开始?报表如何处理?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因此,拟在2008年改制上市的企业2007年也应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2007年的报表进行调整。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对此也进行了规定: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同时,拟上市公司还应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比较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比期间最早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编制比较期间的备考利润表,并在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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