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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5 [打印本页]

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9-2 13:37
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5
1、提问:企业在IPO时对于原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利润如何计算?


回答:

企业在IPO时应将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期初至报告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并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如果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某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范围,则仍然要将该子公司期初至报告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用调整。


2、提问:新准则对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是怎样处理的?


回答:

    (一)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类: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虽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

(1)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

(2)能够量化给职工本人和提供给职工集体享有的福利

(3)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等。

因此,新准则下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并统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提问: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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