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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退回特殊情况下帐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8-12 10:35
标题: 销售退回特殊情况下帐务处理
销售退回特殊情况下的帐务处理
曹辉
销售退回对企业来说是常有的事,但碰到某些特殊的情况,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却是值得关注的,现以一实例进行说明:
A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7月份因货物质量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帐,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份,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B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A 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A公司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
A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已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
A 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已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作书面情况说明,作会计分录,冲销该笔收入:借:应收帐款——B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将与增值税申报表上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会存在一个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现在帐上应收B公司的应收帐款余额为17000元,该款项就是A公司因B公司过错多交的增值税,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承在应付帐款义务,但这笔多交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帐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帐款的定义与与应收帐款会计科目的归集范围,A公司应当在与B公司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上,在协商或经法院裁定、判决基础上,作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17000,贷:应收帐款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A公司借:银行存款17000,贷:其他应收款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在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57号第四条的规定时,可按该条款进行处理。该文第四条规定如下: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后记:该文发表于<中国税务报>11有23日税务会计版.上次房地产那篇文章发表后,编辑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后来打电话来约稿,要我写一篇税务会计方面的文章。可是写文章也是如同女人生孩子一样,肚子里没有怎一下子就能写出来呢,当时我婉言告诉她,一旦有好的题材我就写。她也告诉我,只要写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就行,恰巧前些时候,我公司在销售中就遇到了一种特殊的退回业务,经过分析后,情况解决了,但觉得该案例很有典型性。于是整理成文,发了过去,文章较短,但居然发表了,还是很高兴的,可见做事情,只要肯思考,肯整理归纳。对自己业务水平就能提高。不过文章见报后,居然见我的大名后有一个尾巴,跟在我的后面想沾我的光,我的文章也不见修改,怎么另有署名,就是要沾我的光,也就和我说一声嘛,兴奋之余,还是有点不悦。

作者: 云在飘    时间: 2010-8-18 18:37
学习了,不错不错--很久没来了,恶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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