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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宝典之四 [打印本页]

作者: 局外人-    时间: 2010-1-27 16:54
标题: 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宝典之四
5外地工程被核定的企业[url=http://club.youshang.com/action-tag-tagname-%E6%89%80%E5%BE%97%E7%A8%8E]所得税是否可以抵扣[/url]

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公司外地被核定的企业所得税不得由总机构抵扣,再引用浙江衢州国地税文件:
一、凡在市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地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我市建账建证,并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税收政策的规定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及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依照8%应税所得率的50%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并统一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市注册成立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外出市区施工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或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按规定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市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的,应在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时按收入额的0.5%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分类建立外出施工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率高于2%的,已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和按总机构分配额在施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企业外出施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率低于2%的,已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予抵扣,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予抵扣。 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对外地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外地施工企业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凭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在我市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税收缴款书,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不代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按照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问题
例:2009年某企业通过某慈善机构(列名)向灾区捐赠一批成本80万的毛毯,同期同类售价100万,
企业作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所得税处理应当视同销售,调增收入100,调增成本80,调增所得额20,同时营业外支出应当调增20,最终无调增所得额.
财税(2009)124号规定出来了!!!!!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我们知道其实就是市场价格,既然124号文出来了,原始票据要求按公允价来,那么直接做收入就省得调增调减.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按公允价确认捐赠额其实对企业没啥好处,无非多个虚名,捐了市价多少多少物品,但却使捐赠额离12%越来越近了!
7、查补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国税发[2006]56号文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总局网站答复如下: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国税发[2006]56号不再执行,按新法规定,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但如果是企业汇算清缴期进行的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举例:07年亏损300万,08年所得额50万,09年所得额100万,交税0万,假设10年检查发现08年少计所得额100万,则补缴08年所得税25万,余75万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亏损,未弥补亏损150万,三年交税25万;如果允许弥补,则三年交税是零,未弥补亏损50万,
可见尽管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先从企业拿上25万税款完成09年艰巨的税收任务,但是未弥补亏损却增大了,其实就是个暂时性差异!
  吉国税发〔2009〕65号:关于弥补亏损问题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仅限于弥补当年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8、职工福利费余额问题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1-27 20:02

学习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1-27 21:55
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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