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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是否可以提折旧?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26 20:38
标题: 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是否可以提折旧?
[fly]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是否可以提折旧?[/fly]

  有很多财务人员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投资,因而在税法上不能计提折旧,因为计提折旧就等于投资成本在税前扣除了,而税法规定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成本是不能扣除的。针对这一说法,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同行们交流.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已出租的建筑物.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两种,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比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做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比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一样,要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不再进行摊销,也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但公允价值变动要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我们要讨论的是,如果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模式,那么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可否税前扣除?如果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税法上可否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首先看成本模式,会计上允许计提折旧,税法是否可以扣除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以房屋为例,只有对外出租的房屋才属于投资从性房地产,租金是投资性房的产取得的收入,折旧则是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根据上述规定,完全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所以成本计量模式下会计上计提的折旧税法也应允许扣除,二者没有差异。
  再看一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计上规定,公允价值模式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但公允价值的变动则要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之所以不计提折旧了,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就反映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的变动情况,也就无需再计提折旧了。
  那么税法上可不可以提折旧呢?笔者认为,税法上可以计提折旧,原因有二:
 

[ 本帖最后由 风月无边 于 2009-9-26 20:40 编辑 ]
作者: 静净敬    时间: 2010-1-11 22:58
这个问题正想了解,看看了。
作者: 涯思    时间: 2010-1-15 21:32
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是否可以提折旧,这个问题真没考虑过
作者: dony415    时间: 2010-5-7 14:58
看看啊aaaaaaaaaaaaaaaaa
作者: 超级大马甲    时间: 2010-6-8 22:45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duyiwuer    时间: 2010-12-2 15:16
学习!!!!!!!!!!!!!!!!!!!!!!!!!
作者: 五月jean    时间: 2010-12-3 10:47
新制度是不可以的
作者: djjun_go    时间: 2010-12-4 20:24
税法上好像没对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计提折旧进行规定。
如果在税法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理应该是要提折旧的,但是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好像不是一回事啊。。。。。越想越困惑
作者: jiahan040619    时间: 2011-1-3 20:18
对于投资向房地产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者: lucas    时间: 2011-1-6 10:42
这个问题正想了解,看看了
作者: lucas    时间: 2011-1-6 10:44
公允价值计量下, 是否税法是需要计提折旧,还是没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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