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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营业税废止文件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8-20 12:48
标题: 从营业税废止文件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本文从新条例及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一)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具体何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我们理解应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如办公室、生产车间等。

  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即:“(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已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新旧规定对除外规定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新规定强调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基于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性文件160号已不再有效。另外,对160号文件第二条(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不可能为非独立核算的,这个问题现在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二)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细则第十条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对承租人或承包人的解释:“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不再执行。

  二、建筑业扣缴义务人问题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8-20 14:1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09-8-20 14:57
学习学习,
作者: lq323cn    时间: 2009-8-21 08:38
又有东西可以学了!!
作者: 海蓝蓝    时间: 2009-8-21 09:07
非常需要学习的东东哦
作者: qjpency    时间: 2009-8-25 09:33
非常需要学习的东东
作者: 点点丹丹    时间: 2009-8-25 10:03
非常需要学习的东东哦
作者: 大江之南    时间: 2009-8-27 22:32
学习一下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09-8-27 22:42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邱永梅    时间: 2009-8-28 10:59
学习了
作者: 未来窗    时间: 2009-8-28 14:47
学习了。。。。。。。。。。。。。。。
作者: zhangxiao1392    时间: 2009-8-28 16:35
学习了
......
作者: ybzyf    时间: 2009-8-31 10:26
谢谢楼主,
作者: ii431    时间: 2009-8-31 10:33
找了很久,终于在这里找到了。谢谢。
作者: 王皮皮    时间: 2009-8-31 14:18
xueeeeeeeeeeeeeeeeee
作者: walter52    时间: 2009-9-3 08:01
好好学习下!!
作者: walter52    时间: 2009-9-3 08:03
回复了怎么还没看到呢
作者: walter52    时间: 2009-9-3 08:07
看到了,刚才么找到地方,sorry了
作者: joshvo1    时间: 2009-9-3 08:22
好东西,看看有助于提高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9-3 08:25
值得看一下。
作者: 松涛    时间: 2009-9-4 16:31
加快知识的更新很有必要,学习了。
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09-9-4 16:49
标题: 回复一楼
学习一下了!
作者: yutianyidege    时间: 2009-9-11 16:14
是好东西,学习一下。
作者: 万浩    时间: 2009-9-11 22:46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我好喜欢的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09-12-11 09:2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不错,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吴惠    时间: 2009-12-24 10:07
挂靠别的企业,现有所处的工程正是,学习了。
作者: weipengforever    时间: 2009-12-24 10:22
标题: 很有启发
看了之后很有启发
作者: 赵旭    时间: 2009-12-25 15:56
回帖支持,学习!学习!
作者: lanjuna    时间: 2010-1-10 20:20
这帖子好,得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6 15:0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这一块刚好不是很清楚,正需要这方面的对比资料,谢谢楼主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6 15:0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内容很好,谢谢楼主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0-2-6 15:38
谢谢楼主!!!
作者: 财会1981    时间: 2010-8-27 10:54
看看 研究研究一下!
作者: 陆军    时间: 2010-9-21 23:16
多谢提供 谢谢
作者: mxtt168    时间: 2010-9-28 22:58
学习学习,

作者: 黑裹俏candy    时间: 2012-3-27 16:20
必须学习下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2-3-27 17:59

作者: yzzfjt    时间: 2013-8-29 16:05
好好学习
作者: Haksim    时间: 2013-12-30 14:05
希望不要钱的。。。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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