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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8号专题】支付境外设计费代缴的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21 17:42
标题: 【128号专题】支付境外设计费代缴的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目前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国外的设计费从2009年1月都不能减免税了,设计成本大大增加,当我们代交税费后,税款能否进我们的成本税前列支?欢迎大家积极讨论!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5-21 18:46
没接触过此类业务,但我觉得代扣代缴的税费是从支付给外方的设计费里扣除的吧,设计费进成本,而税费只是在开发商账面过一下就交给税务局了,无需进成本啊!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9-5-21 19:23
一般在签订境外设计合同的时候都会写上境内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的

所以房地产公司代缴了税费,却往往无法代扣回来

一般税务局也会认可我们进成本的吧,要不然对于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9-5-21 19:24
给国家增加了税源,如果还不给列支,将会给企业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增加开发的成本!!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1 19:49
不可以的。这不是你的税款。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21 21:15
从理论上来说,确实无法列支

但是现在的政策对于企业来说确实负担太大了

想问一下云老师,税局有没有对于这块成本如何处理的说法

如果税务不让列支,那就只能挂其他应收款了,等着几年后做成坏账损失了

如果要让境外的设计单位支付这部分税款,一般来说可能性不大,因为境外的设计单位很牛叉!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1 22:13
如果税务不让列支,那就只能挂其他应收款了,等着几年后做成坏账损失了?
个人认为也不能做坏账损失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1 22:19
如果要让境外的设计单位支付这部分税款,一般来说可能性不大,因为境外的设计单位很牛叉!
不一定很牛叉吧,我知道有些隐蔽性关联公司用这个办法获取税率差。
我不认为对境外劳务征营业税就是好的,虽然得到了营业税,但把境外劳务相对合法了,损失了企业所得税啊。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21 22:22
目前浙江省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要求境外设计费的10%代扣企业所得税。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2 09:58
原帖由 银河飞雪 于 2009-5-21 22:22 发表
目前浙江省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要求境外设计费的10%代扣企业所得税。

请老大把文件帖出来让我们学习一下。
个人认为,不是常设机构不应该交企业所得税。
作者: 加菲的妈妈    时间: 2009-5-25 15:39
可以把税款转换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来缴税,也就是把原来的合同价款作为不含税价格,要求对方开具含税价格发票,这样应该可以进成本。只不过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作者: 微山湖    时间: 2009-5-28 11:21
支付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费,一是缴营业税5%   二是缴预提所得税(按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区分)  三是作为代扣代缴款项  四是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作者: 帅帅    时间: 2009-6-1 10:26
可以的嘛,把税金签到合同金额就可以了,500万设计费扣50万税,对方开来500万的票就行了,如果签的450的合同税由甲方负担,那也要让对方开来500万的票就可以。
作者: 沈比    时间: 2009-6-5 15:41
国外的发票能进项目成本吗
作者: 清风拂山    时间: 2009-7-14 17:36
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其解释,在境外的劳务不视为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计营业税
作者: leixm123    时间: 2010-3-16 14:31
没有办法,这是中国税务部门的规定,现在这种业务按惯例都是由甲方负担,设计合同里不要列明税款由甲方承担,否则清算时肯定让你甲方扒出来!!!
作者: fuhua20    时间: 2010-3-18 15:08
可以在签合同时约定,境外公司去税务局开具发票,并取得完税凭证

可以进成本的。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10-5-11 14:26
标题: 对这个问题有没有理论依据
现在有种观点,有人说是可以的,有人说是不可以的.我是认为代扣是不可以的.但没文件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5-13 23:22
不是常设机构不应该交企业所得税
作者: 付莉辉    时间: 2012-7-17 10:31
我们也涉及这个业务,境外的设计单位很牛,税都是由我们公司代付也无法从他那里代扣回来,所以暂时我们是进了成本从税前扣除,不知道将来税务会不会不认啊!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3-8-10 11:45
                               关于境外支付设计费问题的税法援引及推理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推论:营业税是必须要缴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推论: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外,则支付企业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内,(譬如来实地测量、考察、完成设计等等),则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不得不说的秘密:一般境外设计是只转让使用权的,所有权属境外方拥有,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注意到这点的话,那么恭喜你,“躺着也会中枪”!因为,这个时候,由于您没有所有权,税局将不再将之界定为设计劳务,而是将之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没啥好说的了,就眼睁睁地看着人家免税,自己老老实实地交所得税吧。

三、关于代扣代缴税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1、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价内税与价外税
价内税,税金由销货方承担,税金包含在销货方的收入中,譬如营业税。
家外税,税金由购货方承担,税金不包含在销货方的收入中,譬如增值税。

2、分析
代扣的营业税金能否扣除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这是销货方的成本构成部分,不是你买方的,否则叫什么代扣代缴呢?代扣代缴的中文意思就是,您只是个二传手,这个跟您没啥关系滴!
代扣的所得税金能否扣除呢?显然是不能滴,要是所得税前能扣除别人应承担的所得税,这也太能扯了!
那您缴的税金算怎么会事呢?姑且算是您对外资方的捐赠吧,呵呵,外资终究不是慈善机构哦,当然不能扣!

四、防范要点及如何防范
1、完成设计劳务必须在境外;
2、必须取得所有权;
3、完善合同价款修正。签订补充条款,修正合同金额,修正后交易价款=原合同价款÷(1-营业税及附加率)。只有如此才能就修正合同金额入账税前扣除,而非代扣代缴别人的税费作为自身企业的税前抵扣项。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3-8-1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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