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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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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7 15:59: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计税货币(简要了解)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简要了解)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简要了解)
      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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