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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有何要求和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7-30 12:36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有何要求和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有何要求和规定?销售车位(只有使用权)是否要求交纳土地增值税?
答: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的其他费用还可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如产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按自建自用,长期出租车位处理,收入不缴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如办理土地增税清算时,产权归属尚不明确,而其实际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其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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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7-30 13:02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2-7-30 13:48
感谢提供
作者: qukai    时间: 2012-7-30 14:18
非常感谢
作者: 落花生无相    时间: 2012-7-30 15:27
学习了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2-7-30 17:04
具体好操作!!!!!!!!!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7-30 22:15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懂你    时间: 2012-8-1 11:22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这是指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那平时做帐时已按发生的利息数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所得税上有什么说法,已经摊到成本里去了那部分,所得税清算时也要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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