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使用权”核算中税收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有的企业帐簿中列有“固定资产——土地”;二是已列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经评估后,对能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是列入“固定资产——土地”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正确理解此类问题,既涉及纳税人会计核算、申报纳税的合法真实准确,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准确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笔者通过对1949年以来的土地法规、财务会计法规、税收法规及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法规等进行系统的考证分析,就上述问题作如下辨析。
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据笔者考证,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