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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分期收款收入会计税法的确认差异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23 16:07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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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9-17 13:4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分期收款收入,会计如何确认呢?税法上又如何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差异?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何核算?      按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 (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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