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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2-4 20:57
标题: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公司发出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而按合同规定要我方作一定的赔偿,双方要提供哪些材料方可税前列支,赔偿款可否从货款中扣减?
    解答精要:
    关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纳税人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由购买方向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据此开具负数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存货或已销商品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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