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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建成后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2 17:15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0-1 10:44: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企业2007年10月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根据设计规划需建设A、B、C三幢住宅楼,一个商店,一座锅炉房和一座水塔,其中商店建成后转让给商业部门,锅炉房和水塔不能有偿转让,锅炉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而水塔与商品房不同步建设。
      上月末结转自行开发完工的建设场地开发总成本8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15万元,基础设施费25万元,按各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分配。
    分配对象 占地面积(平方米) 分配比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合计
    商品房A        1500        25
    商品房B        1800        30
    商品房C        1680        28
    商店        780        13
    锅炉房        180        3
    水塔        60        1
    合计        6000        100

    问,水塔和锅炉房是否可以不需要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我认为其土地成本最终要分配到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之中,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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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0-10-2 08:00:24 |只看该作者
    水塔和锅炉房是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服务于商品房A、B、C,则需要计算其土地成本,最后分别转入商品房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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