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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每天都会接触这样那样的问题。去年有两家房地产开发商搞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出现什么问题呢?双方是一种土地买卖协议,A公司约定把土地卖给B公司,合同的金额是1个亿,合同签订一周之内,B公司要支付5000万,合同签订三个月,A公司要把土地权属变更到B公司,然后B公司再支付余款,合同内容就这么几条。但是合同签订以后,B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7个工作日之内,把钱付给A公司了,但是到了合同签订三个月当中,A公司并没有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B公司名下,他们原来签合同前,没有考虑土地转让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完以后,A企业把土地过户到B公司名下,要补偿大量的税款,这样双方就开始扯皮了。按照合同,三个月A企业就要把土地过户到B企业名下,但是A企业迟迟没有过户,后来拖到1年左右了,A公司没有把土地过户到B公司,B公司另外的5000万也没有付过A公司,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也承担了一个风险,说这样的话,双方就不想为这个事情闹翻脸,双方就商定这个合同不再执行了。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我们作为B公司的税务顾问,第一个协议我们没有看,等他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我们是B公司的税务顾问,他们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双方是这么约定的。第一原合同作废了,不再生效了。A企业要返还B企业交的5000万,同时双方又约定A公司不但退还5000万,再支付5000万,还要向B企业支付资金占有费300万。因为B企业在一年之前,就把钱付给A企业,B企业等于把钱借给了A公司,我已经预付了5000万了,我的资金也是有成本的,B公司的5000万可能是从银行贷的,也可能从别的地方借的,也有可能是自由资金,但是我的资金在A公司的帐上呆了1年了,你应该付我们企业资金占用费300万,双方的合同就作废了,这个就达成协议了。我们当时看到补充协议的时候,就意识到一个问题,B企业在收到300万资金占用费的过程中,B公司要面临两个纳税问题,它要收取的是资金占用费,要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等于你把资金借给了A公司,你收取的借款利息,等于你提供了经营劳务,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我们经营劳务也包括企业,不单单是银行,包括企业把钱借给另外一个公司,如果你收取利息的话,还要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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