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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购置存量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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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6-28 21:13: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购置存量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规定  
    2010-06-11   [来源]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批存量房准备出售,买入时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售出后结转相应收入、成本。请问我公司在未售出即持有该批房屋期间是否交纳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查询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上面标注“条款失效”,但是并没有具体标注出失效的条款,请问这个文件中具体是哪个条款失效了?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单位购买的存量房在持有期间应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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