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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否不区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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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10-1-26 11:32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否不区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否不区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为商住混合,该项目总体利润较低,因计算土增税时可以对成本加成20%,因此,以项目整体来计算并无增值额。但如果区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话,则非普通住宅部分有增值额(因为非普通住宅部分包含商铺,售价相对较高)。
现在的问题是:同一个楼盘是否一定要区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并各自计算税额?
我认为区分普通住宅的目的是体现国家对该类型住宅的优惠,但是否一定要区分(即是否决定享受该优惠),则应该由企业自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因此,我认为可以不进行区分,按整体项目增值额计算土增税。
但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这又该如何理解?
作者:
梁山博
时间:
2010-4-16 15:06
现在税务局清算时都是将各种用途的房屋分开清算的,这样企业要多交土地增值税。
具体见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2009[91]
作者:
admsd
时间:
2010-4-16 16:27
原则上是要区分的啊,但是这个“原则”就看税务怎么界定了,工作是要做地...
作者:
空中的,麦子
时间:
2010-5-26 10:04
就是说区分对企业无利,主要做好税务局工作
作者:
一呆佳人
时间:
2010-5-26 12:31
要分开的核算的,两个文件不存在冲突。
作者:
勤劳的小蚂蚁
时间:
2010-6-7 09:11
我不清楚,等待高人!!!!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10-6-7 11:20
哈哈 很简单。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运作有两点:一、增值率测算,二、调整增值率。经过测算整个项目没有增值额或增值额不大,与之分别核算的地产项目相互比对,如果合在一起整体税负较低,可以部分。如果分开核算公司有益,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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