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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料去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tasuki9085    时间: 2009-12-10 15:53
标题: 甲供材料去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的问题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甲公司为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乙公司为建筑施工总包单位,丙公司为建筑施工分包单位之一。如果甲公司将一项工程总包给乙公司,同时又从丙公司购买一部分生产材料作为甲供材,请高手解答以下几个问题。
1、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2、如果丙公司不具备开发 票的能力,需要代 开,那么是否甲公司代 开甲供材部分,乙公司代 开施工部分
3、施工部分发 票的营业额是否包含甲供材金额
4、甲供材部分是否是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5、施工部分包含了甲供材,甲供材部分又按销售来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6、开具发票是由甲、乙两个公司完成还是由甲、乙公司的主管税务所完成,还是由丙公司的主管税务所完成。
请高手解答以上疑问,拜谢!

该帖子出现一些敏感的关键字,所以重新再转发了一次!!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3
标题: xiaofengcpa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的计税依据。
甲供料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税务问题,不是施工单位拿就是地产公司拿,一般来说,最终都由地产公司拿了。

  
  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的计税依据。
甲供料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税务问题,不是施工单位拿就是地产公司拿,一般来说,最终都由地产公司拿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3
标题: tasuki9085的回复
没看太明白呢,在我假设的情况下,丙企业的劳务是针对乙企业的,同时又向甲企业销售甲供材,是否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营业税又要包含甲供材金额,这样是否存在重复纳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4
标题: yangbo0225的回复
开发商甲供材按拨付方式给施工单位,个人认为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而开发商主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拨付材料不应视同销售,不应征增值税。拨付的这部分材料款应并入施工单位的营业税计税金额,而非施工单位开发开发商的开票金额,最终拨付材料应纳的营业税承担者仍然是开发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4
标题: tasuki9085的回复
甲方到底是开具发票还是承担税金?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6
标题: taotao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7
标题: tasuki9085
其实是这样的,本来是甲方对乙方,乙方对丙方的流程,甲方想把一部分税款留在自己所在的地区,又不能直接对丙方,才想到通过甲供材的方式对丙方,目的是把税款留在甲方所在地。问题是,甲方对乙方的总包合同里会包含这部分甲供材,从丙方采购材料时又发生了采购行为,这样丙方不是重复纳税了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7
标题: 廖红燕
乙公司必须承担包括供材在内的营业税,即要将供材并入开具发票金额.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0 16:07
标题: tasuki9085
乙公司的营业额不是可以用丙公司的发票抵税吗,重复纳税的应该是丙公司吧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12-10 16:12
1、甲供不符合建筑领域的规定;
2、丙公司不具备自开发票资格,由丙公司到税务部门Dai.开材料款发票;丙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部分,由丙公司到税务Dai.开提供乙公司;
3、甲供不是增值税纳税对象,但是丙公司出卖材料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甲供材是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在纳税环节上与增值税不产生矛盾;
5、发票Dai.开,应甲公司配合施工单位自行进行。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9-12-10 16:16 编辑 ]
作者: 雨蒙蒙    时间: 2009-12-10 17:10
学习了,谢谢,谢谢。
作者: 曾燕锋    时间: 2009-12-15 15:45
好复杂,想快点知道答案
作者: 紫云剑主    时间: 2009-12-16 20:55
标题: 默默学习
每个问题都值得认真学习学习再学习,默默学习
作者: 卢丘    时间: 2009-12-17 11:11
有点晕。 ~~~
作者: 青青陌上桑    时间: 2009-12-19 09:53
问题都没有看明白,真的好复杂
作者: 林木森    时间: 2010-4-26 10:22
我总体赞成10#楼主的观点,但第三条我认为丙公司为建筑分包商与增值税关系不大故给甲销售材料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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