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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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内外资企业的实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由33%下降至25%,多数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优惠税率15%、24%等税率上升到25%.依会计准则的规定,当税收法规发生变化致使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
一、新会计准则中有关税率变化会计处理的规定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税率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对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制度采用的利润表债务法有不同的理论基础,这导致具体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
(一)利润表债务法
利润表债务法,是以“收入/费用观”为理论基础,计算会计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递延税款是会计所得税费用与税法应缴所得税相对比的结果,通过时间性差异来反映。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收入和费用在本期发生的差额,所以本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应是本期的发生额。在利润表债务法下,当税率变化时,首先应对前期已经确认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其中应调整的递延税款=各期累计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改变后的税率-改变前的税率)÷改变前的税率。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与利润表债务法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观”,核算递延税款的概念依据是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间的差异直接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本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应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确定。这样当税率变化时,其应调整的递延所得税就包含在了本期递延所得税和上期递延所得税的对比中。这两种方法的应用,下文将举例说明。
二、账务处理实例
例:某企业2003年12月31日取得设备一项,账面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等为18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元。该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1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6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4年至2007年,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2008年由于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改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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