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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3-27 13:59
标题: 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公共配套设施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关于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6]187号: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土地增值税只要求对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确认成本对象;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内容是一个会计的内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6种方法来划分不同的成本对象,对不能外经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内容更明细

  2关于预提建造费用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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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2-10-10 15:45
看不懂说的都是些什么。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2-10-10 15:46
既然你诚信诚意的推荐了,那我就看看吧!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2-10-10 15:46
李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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