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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建筑工程发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涵琳    时间: 2010-7-23 12:41
标题: 关于建筑工程发票的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第三十二条说可以预提建筑工程费,只要有材料证明即可,而第三十四条中又规定,必须取得合法凭证,这样是不是说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即使预提了不超过总工程款10%以内的部分,税务也是不认可的,请问此观点对不对?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7-23 12:44
可以预提,这个是例外,因为合法凭证不一定就是发票的概念
证明材料就是合法的凭证
作者: 潇湘元子    时间: 2010-7-23 12:50
这个是可以预提的!税务上是认可的
作者: zxg_76    时间: 2010-7-25 19:34
是指质保金等尽管没付款没发票,但凭合同可以计提,但不超过10%
作者: qingniandazhou    时间: 2010-7-26 11:07
个人观点:
    1、第三十四条说的是整体原则,第三十二条说的是特殊情况。
作者: 涵琳    时间: 2010-7-26 16:03
那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可以预提,对于这部分预提不认可。。。
作者: 悦成2020    时间: 2010-7-27 07:32
合法凭证不一定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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