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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还是甲供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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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u_yu
时间:
2009-6-26 07:42
标题:
还是甲供材的问题!
因为在业主方(甲方)与施工方决算的时候,按工程计价清单方式已经包括了3.44%的税金取费!
而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很显然甲供材又是不包括在施工方的合同造价之内的,施工承包方则就对应的合同造价金额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开具建安发票给业主方(甲方)
税务方面则要求无论承包方怎样核算都要包括建筑材料在内(当然会包括甲供材),
于是会有这个问题,这样形成甲供材部分的税金该如何处理呢?
由哪方来承担,具体是怎么去实施的,按照现在一般处理方式!谢谢
作者:
冰会计
时间:
2009-6-26 08:49
该笔税金应该在工程总造价中反映.在2002年还是2003年(我忘了)国家对甲供材料的税金处理在预算管理中已规定,同时还对分包工程的配合费的取费给了指导意见.在新旧营业税条例中均有规定甲方供料这部分不论双方合同怎样签订都必须加在总造价中计算营业税.因此,甲供材料的税金开发企业承担,并且要在合同后附一份附件:注明甲供材料的税金含在总造价中.根据总造价全额进开发成本的二级科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次,不要考虑甲供材料的重复上税问题,开发企业自己采购材料已经是降低成本了,不要再精算了.
作者:
blu_yu
时间:
2009-6-26 10:45
老冰的回答很满意,谢谢!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6-26 11:38
最好举个例子。工程金额1500万元,其中:甲供材500万元。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6-26 12:12
依据取得的商品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分别确认材料成本和施工成本,这是其法定权利,与真实的业务流、实物流、资金流存在内在的统一性。作为提供施工业务的建筑商,应将"甲供材"价值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同时按实际的施工费与业主结算并开具发票,不得虚开票面金额,这是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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