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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十一)最新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4-18 17:3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45、福利企业集体资本金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福利企业将原从减免税金中计提的列入集体资本金的款项,2007年从“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2008年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是否应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集体企业资本金是福利企业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历史问题,按照原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计入集体资本金,而且原福利企业政策也主要限于集体企业。
      “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实际上是企业减资行为,应经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由于实收资本和应付福利费都是企业当年损益之外的事项,这一调账过程不涉及所得税问题。2008年后,企业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如果该笔“应付福利费”与此前调账数额一致,实际上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称职工福利费已经在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需要调整,您来信反映的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的,职工福利费并未在税前扣除,所以不需调整。
    146、高尔夫球场资产怎样计算折旧?
    问题内容:
      高尔夫球场的各项资产,包括果岭,树木,俱乐部等等应该怎样折旧?由于没有查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请问,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另外各地的规定是否相同?
    答:对于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折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均未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属于高尔夫球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资产,服务于“提供高尔夫劳务”,是一项长期资产,该资产初期投入较大,后期主要是维护费用,可以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规定,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147、非居民企业间转让境内股权如何缴税?
    问: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48、是否可以对纳税人收藏的古玩字画采取保全措施?
    问:在对某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是否可以对纳税人收藏的古玩字画采取保全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收藏的古玩字画采取保全措施。
    149、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九年六月四日
    150、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在200812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1219日。而截止到201012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第1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1220日至201012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16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第2种理解:201012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6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综上,您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151、国税函[2002]837号是否失效?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 1、是否失效?2、这个文件是否只是针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3、这个文件中所说的税法的原则:“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还有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是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个案规定,该文件未抄送全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因此,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所属企业,应该认定为关联方借款。
    152、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问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1029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那么企业在具体把握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的时候可否按城乡信用社的最高上浮系数(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以内的据实扣除?信托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向信托公司的贷款如果有相关证明,是不是利息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二)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可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自主确定实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体水平和时机,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因此,贷款利率上浮、下浮已经成为一个合法制度。
      在税收实践中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利息费用扣除有不同政策规定,两者不存在直接关系,纳税人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只要该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银监会认定为合法金融机构,企业向其贷款利息均可按规定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部分在实践中主要执行贷款基准利率。
    153、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154、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给个人后缴纳营业税?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155、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问: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公司从事技术服务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156、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主要原材料则由客户自购。请问,该装饰装潢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该装饰装潢公司应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157、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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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1-4-19 08:41:10 |只看该作者
    不错,顶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2-10-7 14:57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1-4-19 08:55:04 |只看该作者
    真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3 08:54
  • 签到天数: 83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1-4-19 09:22: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好东东。
    必须顶起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12-9 09:4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1-5-3 09:29:55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3-20 14:45
  • 签到天数: 80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1-5-6 14:40:5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顶!顶!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1-6-9 16:09:13 |只看该作者
    一直疑惑的问题得到了解答,一定要顶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4 16:3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1-6-9 16:57:1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好东东。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4-20 05:13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9#
    发表于 2012-4-16 09:39:0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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